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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中使用盐酸级别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678号)
2012-08-13
747
核心提示: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中使用盐酸级别有关问题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2]365号)收悉。经研究,现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中使用盐酸级别有关问题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2]36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我部《
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卫监督发[2005]535号)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明胶》(
GB6783-94
)的规定,企业生产食品添加剂明胶,可自行选择所使用盐酸的等级,生产过程和产品应当符合上述规范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专此函复。
卫生部办公厅
2012年7月26日
原文件下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中使用盐酸级别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678号)
标签:
复函
食品添加剂
明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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