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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390号)
2014-06-26
484
核心提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请明确破壁灵芝孢子粉可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函》(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193号)收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请明确破壁灵芝孢子粉可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函》(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193号)收悉。经研究, 现答复如下:
灵芝孢子粉缺乏长期食用历史且已作为药物使用,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尚无足够的科学依据。因此,破壁灵芝孢子粉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5月9日
标签:
复函
食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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