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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市级储备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筑府办函〔2021〕88号)

   2021-12-24 425
核心提示:《贵阳市市级储备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市级储备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市级储备盐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盐管理,增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维护市场稳定,确保供应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盐是指政府储备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食盐和工业盐。

第三条 市级储备盐保障范围包括贵阳市及贵安新区辖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工业盐是指能化雪除冰、氯化钠含量达90%以上的盐品(包含未加碘盐和其他行业用盐)。

第五条 市级盐储备工作遵循“政府主导、企业承储、财政补贴、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六条 从事市级储备盐管理、监督、承储等活动的单位和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市级储备盐工作的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级储备盐的质量安全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食盐行业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做好市级储备盐贷款贴息、定额耗损、管理费用的保障工作,并对市级储备盐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盐入库、在库、出库的管理,在规定的收储期内确保储备盐数量真实、品种和质量合格。严格执行储备任务,及时报送储备信息和财务报表等资料。

第三章  规模和资金

第十条 市级储备食盐规模按不低于保障范围内1个月的消费量确定,市级储备工业盐规模按照保障范围内近5年冬季融雪用盐1个月平均使用量确定。储备规模如需调整,由市粮食和储备局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盐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申请银行贷款解决。贷款贴息、定额耗损、管理费用支出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盐费用补贴采用包干方式核定,费用包括贷款利息支出、定额耗损、管理费用,按计划储备数量和当期进仓价格计算,具体费用标准由承储企业提出,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补贴费用由承储企业包干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章  市级储备盐的储存

第十三条 市级盐储备工作由市粮食和储备局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承担,相关储备方案需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盐库及存储数量的布局,应当按照相对集中存储、有利应急调运、流向科学合理的原则,由承储企业选定,并报市粮食和储备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盐承储企业的仓储条件必须达到国家质检总局《食盐批发企业质量等级及技术要求》(GB/T18770—2008)A级及以上标准。入库的储备食用盐须符合我省碘含量标准,质量须达到国家食用盐标准(GB/T5461—2016)。

第十六条 市级储备盐承储企业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对储备盐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二)对储备盐实行专库或定点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三)按照盐质量和保管要求,原则上每季度对储备食盐轮换一次,并按轮换出的储备盐量及时保质保量补库;

(四)建立健全储备盐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对储备盐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市级储备盐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储备盐数量,在储备盐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二)擅自变更储备盐的储存地点;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储备盐损失。

第十八条 市级储备盐承储企业按季对储备盐库点、数量进行现场核对,每半年对质量进行抽查送检,并将结果报市粮食和储备局。

第五章  储备盐的动用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储备盐: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动用储备盐;

(二)全市或部分地区食盐明显供不应求或食盐价格涨幅超过20%的;

(三)市人民政府确认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盐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储备盐的动用,由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承储企业制定市级储备盐应急动用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市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动用方案组织企业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级储备盐动用后,承储企业应立即或提前开展补库工作,确保食用盐1个月内补足到位,工业盐45日内补足到位,并将动用和补库情况报市粮食和储备局备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粮食和储备局对市级储备盐存储数量和存放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府储备盐安全。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市级储备盐承储企业开展储备盐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储备盐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工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对市粮食和储备局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的,由市粮食和储备局商市财政局,要求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扣拨其管理费及相关补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问题由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贵州 贵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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