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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兰政办发〔2021〕164号)

   2021-12-31 858
核心提示:《兰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开区、榆中生态创新城管委会,中央驻兰有关单位,市属各重点企业:

《兰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1日

兰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制,快速、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范》《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兰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对相关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科学救援,规范实施。整合全市各方面应急资源和力量,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作用,采用先进的救援技术和装备,规范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警、处置工作,做实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等工作。

1.5    事故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按照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等因素,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委市政府成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政府国资委、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城管委、市两山指挥部、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兰州供电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现场指挥部、新闻媒体部、技术信息管理部。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调动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力量,以最快速度和最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把事故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尽最大努力指导县(区)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在最短时间内恢复社会生产生活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秩序稳定。具体的职责包括:

(1)按照事故级别采取预警和响应措施,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批准和审查信息发布工作;

(3)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和征用各类物资、设备、场地和人员,组织协调驻兰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研判事故发展趋势,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确保人员安全;

(5)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必要时由市政府请示省政府,请求省级救援力量支援;

(6)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协助上级指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7)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兼任。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汇总报告事故情况,协调各部门应急响应行动,掌握并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办理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现场指挥部

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县(区)事故现场指挥协调工作。事故现场抢险救援任务主要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森林消防大队或专业救援队伍承担。

现场指挥部职责:在市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负责指挥协调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进展情况调度应急资源,安排现场监测,风险评估,并采取必要措施,划分区域,控制进入危险区人数,确保个人防护安全有效,宣布现场应急行动结束。

现场指挥部视情况设立以下工作组:综合协调组、社会维稳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环境监测组、救援专家组、后勤保障组。

2.3.1    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事故企业等。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有关信息,承办现场指挥部有关会议、活动等工作。

2.3.2    社会维稳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交通委、市市场监管局、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等。

主要职责:做好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矛盾纠纷化解、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2.3.3    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成员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大队、专业救援队伍、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事故企业等。

主要职责:做好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开展抢险救援、控制危险源等工作。

2.3.4    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市卫健委

成员单位: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农业农村局、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事故企业等。

主要职责:调度全市医疗卫生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事故受伤和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事故现场防疫消杀,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心理辅导等。

2.3.5    环境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成员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事故企业等。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监测监控;负责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实时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供气象、地质信息,对现场危险物质进行处置。

2.3.6    救援专家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和行业主管部门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专业救援队伍、事故企业等。

主要职责:参与开展事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

2.3.7    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国网兰州供电公司、事故企业等。

主要职责:根据应急处置需求,协调指导做好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和场地等方面的应急保障。

2.4    新闻媒体部

新闻媒体部由市委宣传部负责,负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

2.5    技术信息管理部

由市应急局和行业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地理信息、危险物信息、应急对策,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技术信息保障。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

3.1.1    风险管控

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对重大风险的实时监测和管控,完善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设备和物资,对重点装置和岗位采取可行的措施加强管控,及早发现和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3.1.2    应急值班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3.1.3    重大隐患报告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出现下列情形,必须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1)地震、雷电、强降雨、冰雪、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危及安全生产,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2)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隐患,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3)出现可能导致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他险情。

3.2    监测

市、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监测。

3.3    预警

3.3.1    预警发布

生产经营单位因生产设施、自然灾害等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并及时向县(区)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市、县(区)行业监管部门按照《甘肃省安全生产预警制度》,及时发布事故预警信息,通知乡镇(街道)及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应对措施。

3.3.2    预警内容

根据事件的风险分析和发展趋势发布预警内容:预警区域(场所)、险情类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影响范围、预防措施等工作要求。

3.3.3    发布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通讯、网络、警报器、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3.4    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加强监测频次,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预警行动方案。

(2)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及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的准备,视情调集应急装备、物资等。

(3)预备避难场所,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随时可投入使用。

(4)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5)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实施现场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运输、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易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

(8)做好应急宣传和预警信息传播。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5    预警解除

事故风险确认排除,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运行机制

4.1    信息报告

4.1.1    报送程序及时限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并采取先期处置。单位负责人接报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区)应急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地县(区)应急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市应急局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市应急局和市行业主管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并报告省应急厅和省行业主管部门,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在兰省属、中央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的同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或公司总部,其主管部门或公司总部应全力调集相关资源,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1.2    报送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实行初报、续报和终报制度,初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报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1.3    应急值守电话

市应急局应急指挥中心值班电话:0931-7848020

4.2    先期处置

4.2.1    企业先期处置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下列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1)启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迅速控制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3)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4)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6)根据事故发展态势请求县(区)人民政府调集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

(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为救援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2.2    县(区)人民政府先期处置措施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信息,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请求,组织调集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采取下列应急救援措施:

(1)启动县(区)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3)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5)依法发布调集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6)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

(8)根据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向市政府请求调集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给予应急救援支援;

(9)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信息;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3    应急响应

兰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4.3.1    市级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预案条件

①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②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重大事故;

③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事故;

④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事故。

(2)启动预案程序

市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后,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提出市Ⅰ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市Ⅰ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请求救援支援。

(3)启动工作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处置,在省级或国家级应急预案启动前要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工作服从上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建立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为总指挥的指挥机构,市应急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在市政府设立指挥工作场所。

②各成员单位派专人在指挥场所24小时值班,市应急指挥部相关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③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到达后接受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统一领导。

④全面收集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会商研判事故趋势,研究应急救援措施,绘制事故现场图,为上级指挥机构决策提供依据。根据事故发展趋势,向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支援。

⑤监测事故现场风险,分析确定事故现场区域分类,全力控制事故影响范围,及时转移事故影响范围内的群众,控制进入事故现场危险区指战员人数,确保指战员个人防护设备和措施有效安全。

⑥在全市范围内调度应急资源,视情况请求省属或国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装备支援,根据应急需求动员社会力量,必要时请求驻兰部队予以支援。

⑦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次生事故、灾害及衍生社会安全事件的,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⑧对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做好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相关保障工作,做好应急救援队伍的后勤保障工作。

⑨协助省级指挥机构统一发布应急救援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4.3.2    市级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预案条件

①发生重大事故;

②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较大事故;

③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较大事故;

④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事故。

(2)启动预案程序

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确认达到启动市级Ⅱ级应急响应条件,市应急局局长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提出建议,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采取响应措施。

(3)启动工作部署

①建立市政府主要领导为总指挥的指挥机构,市应急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设工作场所。

②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值班工作人员及时处理相关信息和事项。

③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统一部署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④成立现场指挥部,调集专业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视情况请求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予以指导或支持。

⑤全面收集事故信息,组织有关专家及时会商研判事故态势,研究救援及保障措施。当事故进一步扩大时,提请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⑥监测事故现场风险,分析确定事故现场区域分类,全力控制事故影响范围,及时转移事故影响范围内的群众,控制进入事故现场危险区指战员人数,确保指战员防护设备和措施有效。

⑦在全市范围内调集应急资源,根据应急需求动员社会力量。

⑧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次生事故、灾害及衍生社会安全事件的,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⑨统一审定发布应急救援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4.3.3    市级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预案条件

①发生较大事故;

②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一般事故;

③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事故;

④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事故。

(2)启动预案程序

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确认达到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条件,市应急局局长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提出建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并采取响应措施。

(3)启动工作部署

①建立市政府分管领导为总指挥的指挥机制,市应急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指挥办公场所。

②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确定值班人员,确保联络畅通。

③成立现场指挥部,在全市范围内组织调集专业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设备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④全面收集事故信息,组织有关专家及时会商研判事故态势,研究救援及保障措施。

⑤持续监测事故现场危险物质和危险状况,分析确定事故现场区域分类,及时控制事故影响,及时转移事故影响范围内的群众。

⑥负责审定发布应急救援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4.3.4    市级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预案条件发生一般事故,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应急救援请求。

(2)启动预案程序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确认达到市级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市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并采取响应措施。

(3)启动工作部署

①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安排值班人员持续关注事故处置情况。

②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派相关人员指导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处置。

③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业救援队伍予以应急物资、装备和救援支持。

④经市应急指挥部核准后发布事故信息。

4.4    现场处置措施

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现场指挥部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科学处置,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制定救援方案。综合协调组组织专家及救援队伍根据事故类型,制定应急救援方案。

(2)疏散、搜救人员。抢险救援组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工作,治安保卫组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受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3)抢险救援。抢险救援组迅速控制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组织开展事故处置、工程抢险、道路交通设施抢修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

(4)现场管制。治安保卫组划定警戒区域,在警戒区域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将警戒区域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控制、记录进入事故救援核心区的人员。

(5)医疗救护。医疗救护组开展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危重伤员。

(6)环境监测。现场监测组开展事故现场及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环境监测,提出气象、地质等监测数据,现场监测组和专家组对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预测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采取控制污染扩散的措施,提出现场应急工作建议,同时将检测评估报告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

(7)指战人员安全防护。现场指挥部组织对救援环境和作业条件进行科学评估,根据救援需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指战人员人身安全。

(8)群众安全防护。事故单位与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护群众,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安置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疏散转移工作,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实施治安管理。

(9)社会力量参与。市应急指挥部组织调集社会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5    信息发布

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新闻媒体部遵循客观真实、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的原则开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根据相关规定第一时间发布事故简要信息,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是否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后续相关工作视情决定。

4.6    响应结束

生产安全事故威胁或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完成,现场指挥负责人提出建议,报经市级响应启动负责人同意,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指导事故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1)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及受伤人员医疗救助等。

(2)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3)对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

(4)督促保险公司积极做好理赔事宜。

(5)及时归还调集征用的物资,物资被毁损、灭失、消耗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做好环境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5.2    调查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事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吸取经验教训,查找薄弱环节,制定改进措施,逐项对照整改。

5.3    恢复重建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组织协调发改、工信、公安、财政、住建、交通、水务等部门和单位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指挥、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应急指挥车辆、统一应急救援车辆外观标识、统一通讯联络方式、统一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的“四统一”原则,建立快速、灵敏、高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专项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技术保障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6.2    应急物资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掌握本专业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救援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    应急队伍

(1)队伍准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规划和指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指导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建设、交通等行业或领域企业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各园区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掌握行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情况,强化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队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2)调动程序。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辖区消防站为第一批次应急力量,同时企业商请邻近救援力量或有救援协议的应急队伍支援,119指挥中心根据事故情况需求增派本区域消防救援队伍增援。各行业主管部门组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第二批次应急力量,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调集或由行业主管部门直接调派。驻兰部队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为第三批次应急力量,由市应急指挥部调集。

6.2.3    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为应急救援开设绿色通道,迅速组织抢修受损道路,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    医疗卫生保障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救治能力。

6.2.5    物资储备

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清单,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并建立物资储备清单,标明储备位置,以便在发生事故后能够第一时间进行调用。市、县(区)人民政府在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中征用和使用企业、个人财产的应给予补偿。

6.2.6    资金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级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经费保障,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生产经营单位准备必要的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证应急救援和日常工作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6.2.7    社会力量保障县(区)人民政府需要社会救援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时,市应急局调集社会救援队伍参与救援。

6.2.8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与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提供应急避难场所。

6.3    专家技术支持

市应急局组织成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重大问题,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体系

兰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县(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及应急行动方案、应急工作手册,基层组织和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

7.2    预案编制

市应急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的指导协调工作。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指导基层单位及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7.3    预案评估与修订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要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及时组织专家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预案。

7.4    预案演练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提高本地区、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7.5    宣传与培训

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科普宣传工作。

市级行业部门应定期组织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8    责任与奖惩

8.1    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①拒绝履行应急救援义务的;

②不按照规定报告事故真实情况的;

③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④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⑤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⑥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⑦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2    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①出色完成应急救援处置任务,成绩显着的;

②完成抢险救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③对应急救援提出技术建议,救援效果显着的;

④其他有特殊贡献的。

9    附则

9.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9.2    名词术语释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兰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兰政办发〔2014〕6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兰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体系图.doc

   附件2兰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doc



 
地区: 甘肃 兰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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