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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22号(关于2022年度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的解读

   2022-02-14 842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我国对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四大类共12个税号的农产品(以下简称四大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即有关农产品进口数量在当年规定的触发水平之内,适用较低的协定税率;当有关农产品进口数量超过当年的触发水平后,按照最惠国税率对超量进口的有关农产品征收税款。特殊保障措施实施之日前已经签订合同且已经启运前往中国的有关农产品(即在途产品),在进口数量可计入下一年度进口数量的前提下,仍可适用协定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我国对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四大类共12个税号的农产品(以下简称四大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即有关农产品进口数量在当年规定的触发水平之内,适用较低的协定税率;当有关农产品进口数量超过当年的触发水平后,按照最惠国税率对超量进口的有关农产品征收税款。特殊保障措施实施之日前已经签订合同且已经启运前往中国的有关农产品(即在途产品),在进口数量可计入下一年度进口数量的前提下,仍可适用协定税率。为保障特殊保障措施的顺利实施,海关总署每年年底以公告的方式公布当年四大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次年进口触发水平数量。2021年是第一类、第三类和第四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最后一年,2022年起不再实施特殊保障措施,因此仅公布第二类农产品2021年度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22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

 
标签: 合同 农产品 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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