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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新篇章 新疆《自治区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指引》让无理由退货更透明、更便捷

   2024-02-28 567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提高经营者诚信经营水平,提升消费者满意度,引导形成合理消费预期,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指引》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引》)。《指引》于2024年3月3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五年。

为进一步提高经营者诚信经营水平,提升消费者满意度,引导形成合理消费预期,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指引》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引》)。《指引》于2024年3月3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五年。

(1)《指引》明确经营者承诺规范。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品种范围要有一定代表性和覆盖面,退货时限不少于7天(含7天),退货条件、退款时限及方式、退货流程清晰。承诺内容和“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统一标识,要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开展示。经营者应向消费者说明无理由退货相关重要信息与注意事项。

(2)《指引》明确无理由退货的条件和程序。明确退货时限。无理由退货商品属配送类的,以消费者实际签收商品次日起计算;属自提类的,自经营者开具购物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当日起计算。明确商品完好标准。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不影响经营者二次销售,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外观和商品本身、配件、标识、保修卡、说明书、外包装等齐全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应将商品本身、配件、赠品、保修卡、说明书、发票、外包装等一同退回。明确返款方式、运费承担及经营者有权拒绝退货的情形。

(3)《指引》明确对无理由退货行为的监督管理。明确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及再流通制度。规定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和处理程序。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明确信用约束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按照承诺即受约束原则,在消费体验、社会监督、行政检查、消费投诉等动态监督中,对不履行承诺或停止营业的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停止使用统一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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