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黑龙江省畜牧总站,黑龙江省农科院畜牧研究所: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的通知》(黑农厅函〔2025〕142号)精神,保障《黑龙江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2025-2035年)》高质量实施,规范各项工作行为,确保改良计划实现预期目标任务,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制定了《黑龙江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与生猪、奶牛和肉牛省级核心育种场管理办法等3个配套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1.黑龙江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
2.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管理办法
3.省级奶牛核心育种场管理办法
4.省级肉牛核心育种场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6月26日
附件1
黑龙江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的通知》(黑农厅函〔2025〕142号)精神,保障《黑龙江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2025-2035年)》(以下简称改良计划)高质量实施,规范各项工作行为,确保改良计划实现预期目标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黑龙江省内开展省级生猪、奶牛和肉牛畜禽遗传改良计划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明确了改良计划实施的组织与分工,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的遴选与核验,以及职责与权利、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 组织与分工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成立黑龙江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各畜种遗传改良计划专家组,办公室设在省畜牧总站,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畜种遗传改良计划专家组负责提供技术支撑。
第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制定生猪、奶牛和肉牛省级核心育种场管理办法。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开展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遴选、核验和监督管理,规范生产性能测定,管理生猪、奶牛和肉牛畜禽遗传评估中心,定期发布遗传评估结果,促进育种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及时宣传畜禽遗传改良成效等。
第六条 专家组按生猪、奶牛和肉牛专业方向分别设立。专家组专家应公平、公正开展工作,与被评审企业或工作存在利益关联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七条 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部门负责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资质的确定与管理,全面落实遗传改良计划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 本办法所执行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均参照国家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三章 遴选与核验
第九条 申报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达到与养殖规模相符合的环保要求。
(二)具备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具有较好的育种工作基础,商业化育种模式基本建立。配备能满足需要的设施设备和信息化数据管理系统。
(三)设有育种或繁育部门,有与本场规模相适应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有执业兽医师,或开展科企紧密合作,技术力量较强。
(四)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应为《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收录或通过农业农村部公告的品种、配套系。单品种或配套系群体数量应达到规定的规模。
(五)种群健康状况良好,符合种用要求,达到种用动物卫生健康标准。
(六)符合规定的重大或重要动物疫病控制要求(附件1.1)。
第十条 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遴选采用以下程序:
(一)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的遴选通知要求,申报单位向办公室报送申请材料。
(二)办公室根据各畜禽省级核心育种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统一报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部门。
(三)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单位,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重点核实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并按照各畜禽省级核心育种场管理办法具体要求,形成现场审核意见。现场审核专家一般为3-5人。
(四)现场审核工作完成后,办公室统一组织会议评审,进行集中讨论和表决。出席会议的专家组成员应不少于该畜种全体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二(含)。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数超过会议评专家人数三分之二(含)的,通过会议评审。
(五)通过会议评审的,办公室报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部门批准后,由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部门公布通过遴选的单位名单。
第十一条 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资格有效期为5年。对资格满5年的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办公室统一组织核验。
对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开展的不定期督导检查程序参照核验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核验采用以下程序:
(一)资格满5年的,应于有效期满6个月前,主动向办公室提出核验申请,办公室审核后,汇总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部门。
(二)办公室根据各畜禽省级核心育种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各企业近5年报送数据和总结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等进行综合考评。达到规定要求的,通过综合考评。未通过的,不再进入后续审核程序。
(三)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开展现场审核。现场审核专家组为3-5人。专家依据现场审核评分表逐项开展审核工作,并形成现场审核意见。现场审核评分平均获得80分(含)以上的申报单位,通过现场审核。
(四)现场审核通过后,办公室统一组织会议评审,进行集中讨论和表决。出席会议的专家组成员应不少于该畜种全体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二(含)。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数超过会议评审专家人数三分之二(含)的,通过会议评审。
(五)通过会议评审的,延续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资格,有效期5年。
未通过综合考评或会议评审的,核验不通过,报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取消其资格。
第四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三条 改良计划各项任务具体由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各畜禽遗传评估中心等相关机构承担。
第十四条 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根据改良计划目标和任务,制定未来5年育种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系谱信息记录、品种登记、生产性能测定、体型外貌鉴定、种畜禽品种选育等工作。目标、任务和生产性能指标要明确具体,分解为年度指标,可考核。
(二)保持单品种(配套系)核心育种群数量不低于遴选标准要求的规模。
(三)开展育种的企业,要建立健全商业化育种体系,持续开展育种工作,不断提高种畜禽品种性能和品质水平,每年向社会推广一定数量的优良种畜禽。
(四)按照改良计划任务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数据至办公室或指定的数据中心,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五)测定数据记录、校对、上报、核查、评估、发布、使用、安全等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六)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和主要垂直传播疫病净化工作,保持种群高健康度。
(七)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资格与企业的名称、性质、法人等信息一一对应。一旦发生变更,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向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部门和办公室报备或提出核验申请。
(八)每年12月15日前,向办公室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包括:种畜禽群体结构与数量、生产性能测定、育种工作进展、推广利用等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和建议等。
具体内容依据各畜禽省级核心育种场管理办法及国家技术规范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畜禽遗传评估中心负责接收性能测定数据,统一进行遗传评估,出具种畜禽遗传评估报告、基因组选择评估结果等,由办公室统一发布。
遗传评估中心协助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按要求及时出具数据审核报告。
遗传评估中心工作人员应做好数据信息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 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具有以下权利:
(一)优先获得省级财政经费支持。
(二)经授权可使用改良计划有关标牌、标识、电子版“种畜档案卡”等,用于种畜禽生产、销售和宣传推广。
(三)优先获得遗传评估服务、种畜禽遗传评估报告和数据审查报告,优良种畜禽优先得到推介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办公室为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统一制作标牌。标牌注明企业名称、品种名称、场址、有效期、发牌日期、发牌机关等内容。
第十八条 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应指定本单位联系人,提供联系方式,负责接收和传达办公室发出的通知和要求。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备。
第十九条 办公室不定期对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开展数据核查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送办公室。
第二十条 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变更企业名称、性质、法人等情况,应向办公室报备,应于变更实际发生后3个月以内完成。经营主体变更、场址变更、核心群群体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向办公室提出核验申请。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通过电子邮件、快递邮寄等方式发出通知、整改要求或接收企业的报备申请、报告等,时间以电子邮件发送成功或接收快递时间为准。
第二十二条 各畜禽遗传评估中心工作人员应保障数据信息安全。未经办公室批准不得公开发布相关数据信息,不得泄露企业信息、育种数据等重要资料。
遗传评估技术支撑单位可使用遗传评估中心数据开展遗传评估方法研究,不得泄露企业信息、育种数据等重要资料。发表的成果不得含有未经办公室发布的遗传评估等重要数据。
未经办公室发布的重要数据,相关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公开使用或发表。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对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开展年度考核,考核依据数据报送、年度工作总结考评和省级年度督导检查等情况进行评定。考核结果进行内部通报。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对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被吊销或已失效的。
(二)主体变更、场址变更、核心群群体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办公室核验未通过的。
(三)年度考核或期满核验未通过的。
(四)不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职责,且不按照规定要求整改的。
(五)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
(六)有效期满5年未主动提出核验申请的。
(七)发生国家规定一类动物疫病或规定不应发生的重大或重要动物疫病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26日起施行。
附件:1.1重大或重要动物疫病控制要求
(请在相关附件中下载)
附件2
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黑龙江省生猪遗传改良计划(2025-2035年)》(以下简称生猪遗传改良计划)实施,规范各项工作行为,确保实现生猪种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黑龙江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的遴选、核验、职责与权利、监督管理等内容。
本办法所称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是指开展纯种选育,经本办法遴选程序确定,由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部门批准公布的生猪育种场。
第二章 遴 选
第三条 申报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的单位,应达到以下遴选标准:
(一)基本条件
1.种猪场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达到与养殖规模相符合的环保要求。
2.具备较强的生猪选育自主创新能力,具有较好的育种工作基础,商业化育种模式基本建立。配备完善的育种设施设备和信息化数据管理系统。
3.有专门的育种技术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有执业兽医师,专业技术人员须经过专门的种猪性能测定技术培训。或开展科企紧密合作,技术力量较强。
4.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疫病防控能力强。种群健康状况良好,符合种用动物卫生健康标准要求。
5.近两年未发生非洲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等重大疫病。符合《黑龙江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规定的生猪重大或重要疫病控制要求。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检测,达到非洲猪瘟病毒与抗体检测阴性、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与抗体检测阴性、猪瘟病毒检测阴性、口蹄疫免疫抗体合格率85%以上且病原学检测阴性、猪伪狂犬病病毒gE抗体检测阴性。
(二)种群要求
1.生产经营的种猪品种应为《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收录或通过农业农村部公告的品种、配套系。
2.核心群母猪单品种数量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长白猪600头以上;大白猪600头以上;杜洛克猪300头以上;地方猪300头以上;培育品种600头以上。
3.种猪体型外貌符合本品种特征,无遗传缺陷和损征,符合种用要求。
(三)技术要求
1.具有根据《黑龙江省生猪遗传改良计划(2025-2035年)》制定的近5年以上的育种方案。育种目标应明确,年度生产性能、繁殖性能指标要详细具体,并有前2年选育工作总结报告。
2.场内种猪性能测定制度齐全,遗传评估方法科学合理。
3.系谱记录完整,种猪个体应经过性能测定,主要经济性状(总产仔数、活产仔数、达100kg体重日龄、100kg体重活体背膘厚等)测定数据完整有效。引进品种单品种年生产性能测定量应达到核心群数量的4倍以上,其中种公猪测定数量600头以上。
第四条 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遴选程序如下:
(一)申报单位应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的遴选通知要求,向办公室报送遴选申请材料(附件2.1)。遴选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种猪生产性能、繁殖性能等数据。
(二)办公室对照遴选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形式审查。经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统一报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部门。
(三)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单位,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遴选现场审核、评分,重点核实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遴选申请材料是否一致。按照遴选现场审核表(附件2.2)具体要求进行,形成遴选现场审核意见。遴选现场审核专家组一般为3-5人。
(四)遴选现场审核工作完成后,办公室统一组织会议评审,进行集中讨论和表决。出席会议的专家组成员应不少于该畜种全体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二(含)。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数超过会议评专家人数三分之二(含)的,通过会议评审。
(五)对通过会议评审的申报单位,办公室报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部门批准后,由种业管理部门公布通过遴选的名单。
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资格有效期为5年。
第三章 核 验
第五条 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实行动态管理。对资格满5年的企业,办公室统一组织核验。对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开展的不定期督导检查参照核验程序执行。
第六条 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核验采用以下程序:
(一)资格满5年的企业,应于有效期满6个月前,主动向办公室提出核验申请(附件2.3)。逾期未报送核验申请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资格。
核验申请除包含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近5年育种总结材料。
(二)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各企业近5年报送数据和总结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等进行综合考评。达到上述规定要求的,通过综合考评。未通过的,不再进入后续审核程序。
(三)办公室组织专家开展现场审核。现场审核专家组为3-5人。专家依据现场审核评分表(附件2.4)逐项开展审核工作,并形成现场审核意见。现场审核评分平均获得80分(含)以上的申报单位,通过现场审核。
(四)核验现场审核通过后,办公室统一组织会议评审,进行集中讨论和表决。出席会议的专家应不少于生猪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二(含)。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数超过会议评审专家人数三分之二(含)的,通过会议评审。
(五)通过会议评审的,延续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未通过综合考评或会议评审的,核验不通过的,报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取消其资格。
第四章 职责与权利
第七条 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实行专家联系制。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应积极配合联系专家开展工作,并为联系专家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
第八条 按照生猪遗传改良计划要求,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应与联系专家共同制修订本场未来5年种猪选育方案,确定选育提高目标和任务,并分解为年度考核指标。
第九条 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应系统开展种猪登记、性能测定、遗传评估和选种选配等育种工作,技术档案完整、准确。
(一)按照《种猪登记技术规范》(NY/T820)要求进行种猪登记,个体编号为15位编码,包含三代系谱信息。
(二)留种种猪应100%进行测定,核心群平均每窝纯繁后代应至少选择1公、2母开展完整的生产性能测定,有条件的实施全群测定。按《种猪生产性能测定规程》(NY/T822)要求进行测定。年测定种猪单品种应达到其核心群数量的4倍以上。
(三)销售的种猪50%以上应完成生产性能测定。
(四)每月10日前将相关育种数据上传至遗传评估中心,包括种猪登记信息、繁殖性能记录、生长性能测定记录等。参加基因组选择测定的企业还需报送基因型数据。
(五)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性能测定记录、选种选配记录等原始技术档案应与电子记录相对应,上传遗传评估中心的数据应与场内生产记录一致。
第十条 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育种工作总结报送办公室。主要内容包括:
(一)育种核心群群体结构与数量。
(二)育种进展情况。
(三)生产性能测定与选留情况。
(四)跨场间遗传交流与疫病监测和净化情况。
(五)育种技术人员技术培训、变动情况。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和建议。
(七)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
第十一条 开展重大或重要疫病(非洲猪瘟、口蹄疫、猪瘟、猪伪狂犬病和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的监测与净化工作,保持种群高健康度。
第十二条 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资格与企业的名称、性质、法人等信息一一对应。一旦发生变更,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向办公室报备或提出核验申请。
第十三条 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具有以下权利:
(一)有维护本场自主知识产权的权利,包括种猪产品、育种方案、原始材料与数据、科技成果等。
(二)经授权可使用“省级生猪遗传改良计划”标识,用于种猪生产、销售和宣传推广。
(三)允许使用办公室提供的电子版“种猪档案卡”。
(四)优先获得省级财政经费支持。
第五章 数据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按照格式要求将数据包上传至省遗传评估中心,遗传评估中心将校验、分析计算结果通过平台反馈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等注册用户。
第十五条 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每月10日前通过平台上传上月数据,办公室每月15日发布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数据统计报表。
第十六条 对一个月未按时提交数据的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遗传评估中心进行内部通报;对两个月未提交数据的,由办公室内部通报。
第十七条 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所提交的原始数据进入省级种猪数据库后不能修改。如果需要修改数据,须提交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遗传评估中心提供统一的种猪登记卡供种猪企业下载打印,鼓励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在销售、集中测定等环节使用。
第十九条 遗传评估中心每个季度出具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遗传评估报告,不定期出具基因组选择遗传评估结果,由办公室发布。
第二十条 在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遴选、核验、督查、年度考核等工作中,遗传评估中心负责出具数据审核报告,包括核心群数量、生长性能测定数据、年度遗传进展等,协助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遗传评估中心工作人员应保障数据信息安全,未经办公室批准不得公开发布数据信息,不得泄露企业信息、育种数据等重要资料。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定期召开专家组会议,总结生猪遗传改良数据质量和遗传评估情况,解决生猪遗传改良数据管理和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遗传评估中心技术支撑单位可使用数据库开展遗传评估理论、方法等研究。不得泄露企业信息、育种数据等重要资料。
第二十四条 发表的成果不得含有未经办公室发布的遗传评估等重要数据。未经办公室发布的遗传评估等数据,相关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公开使用或发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为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统一制作标牌。标牌应注明单位名称、品种名称、场址、有效期、发牌日期、发牌机关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定期对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开展督导检查。内容包括场内育种目标与条件、性能测定、数据上传、选种选配、遗传交流情况等,采用打分制,总分80分(附件2.5)。专家组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核心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年度督导检查结束后一周内,专家组将督查结果报送至办公室。年度督导检查工作情况作为对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每年年底组织开展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年度工作考评,对核心场的年度工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给出评分结果(附件2.5)。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对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开展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根据年度督导检查、年度工作总结考评两部分得分相加确定,并通报考核结果。连续2年综合考核排名位于后10%,办公室给予通报。年度考核不通过的情况包括:在种猪登记、性能测定等出现严重过失或人为造假情节的。单个自然年度内,累计3个月未按规定上传数据的。
第二十九条 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应指定本单位联系人,提供联系方式,负责接收和传达办公室发出的通知和要求。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备。
第三十条 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变更法人、企业名称、企业性质等情况,应向办公室报备,应于变更实际发生后3个月以内完成。
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经营主体变更、场址变更、核心群群体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向办公室提出核验申请。
第三十一条 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资格: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被吊销或已失效的。发生转产或停产,不再从事种猪繁育工作的。
(二)主体变更、场址变更、核心群群体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办公室核验未通过的。
(三)年度考核或期满核验不通过的。
(四)累计2次未按时提交年度育种工作总结的。
(五)有效期满5年未主动提出核验申请的。
(六)发生国家规定一类动物疫病或规定不应发生的重大或重要动物疫病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26日起施行。
附件:2.1 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遴选申请表
2.2 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遴选现场审核表
2.3 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核验申请表
2.4 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核验现场审核表
2.5 年度督导检查及考评
(请在相关附件中下载)
附件3
省级奶牛核心育种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黑龙江省奶牛遗传改良计划(2025-2035年)》(以下简称奶牛遗传改良计划)实施,加快遗传改良进程,提高核心种源质量和供种能力,进一步规范省级奶牛核心育种场管理,根据《黑龙江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奶牛核心育种场,是指开展奶牛核心育种群选育提高,经本办法遴选程序确定,由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部门批准公布的奶牛育种场。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奶牛核心育种场的遴选、核验、职责与权利、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 遴 选
第三条 申请省级奶牛核心育种场,应符合以下遴选标准:(一)基本条件
1.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达到与养殖规模相符合的环保要求。
2.已开展奶牛育种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具有牧场管理软件,可系统收集育种数据。
3.有专门的育种部门和技术人员,至少2名技术人员经过专门的育种技术培训,且培训合格。
4.有完善的繁育设施设备,档案管理规范、齐全。
5.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疫病防控能力强,有执业兽医师。
6.种群健康状况良好,符合种用动物卫生健康标准要求。符合《黑龙江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规定的奶牛重大或重要疫病控制要求。连续两年以上无重要疫病临床病例。经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布鲁氏菌抗体检测阴性、牛结核病(牛结核菌素皮内比较变态反应)阴性、口蹄疫免疫抗体合格率90%以上且病原学检测阴性。
(二)种群要求(主要适用于荷斯坦牛)
1.申报的种牛品种应为《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收录或经农业农村部公告的品种。
2.符合本品种标准,单品种成母牛存栏500头以上,核心群成母牛200头以上。
3.全群平均305天产奶量9500kg以上。
4.核心群平均305天产奶量10500kg以上,平均乳脂率不低于3.7%,平均乳蛋白率不低于3.1%;娟姗牛等其他品种全群平均产奶量高于其品种标准,核心群平均产奶量生产性能应高于(含)其品种标准20%以上。
(三)技术要求
1.牛群持续开展品种登记,三代系谱档案准确、完整。
2.有完整准确的生产记录体系,包括全群产奶性能、繁殖记录(配妊、产犊等)、健康记录,及核心群生长发育(初生重、断奶重和12月龄主要体尺体重)记录。
3.有本场的育种方案,且已执行2年以上,有详细的年度育种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4.全群持续参加DHI测定2年以上(自然年),数据有效率不低于80%。
5.制定有未来5年牛群育种方案,育种目标明确。
(四)其他要求
1.有不同阶段奶牛饲养管理规范。
2.使用规范的牛奶产量计量和采样装置。
3.执行牛群健康计划和疫病控制以及净化计划,有完整的检疫、免疫记录和疾病诊断及治疗记录。
4.有完善的粪污处理设施、病死畜无害化处理措施、引种和病畜隔离管理等。
第四条 申报单位提交省级奶牛核心育种场申报材料前,应按照《奶牛品种登记办法》(附件3.1)进行全群品种登记。
第五条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的遴选通知要求,申报单位向办公室报送申请材料,即《省级奶牛核心育种场遴选申请表》(附件3.2)。
第六条 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统一报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部门。
第七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单位,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遴选现场审核。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现场审核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准备好申报材料中相关原件和本场所有育种档案原件。
现场审核时不能提供原件证明的,视同无此件。
现场审核发现申报材料中有重大事项瞒报、误报的,现场审核工作应立即终止。
第九条 现场审核采取专家负责制,主要是对遴选申报材料的重点内容进行现场复核与审查。专家组现场评审时采取听取汇报、审阅资料、现场考查和随机复测相关报送数据等方式,并按照《省级奶牛核心育种场遴选现场审核表》(附件3.3)有关要求进行。遴选现场审核专家组一般为3-5人。
第十条 现场审核结束后,专家组与申报单位对审核结果进行现场交流。申报单位在《省级奶牛核心育种场遴选现场审核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
现场审核评分超过80分(含)的,通过现场审核;评分未达到80分,或根据《省级奶牛核心育种场遴选现场审核表》提前终止审核的,现场审核不通过。
第十一条 现场审核通过后,办公室统一组织会议评审,进行集中讨论和表决。出席会议的专家组成员应不少于该畜种全体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二(含)。各现场评审专家应详细介绍负责审核申报单位的现场情况。
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数超过会议评专家人数三分之二(含)的,通过会议评审。
第十二条 通过会议评审的,办公室报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部门批准后,由种业管理部门公布通过遴选的名单。
省级奶牛核心育种场资格有效期为5年。
第三章 核 验
第十三条 对资格满5年的省级奶牛核心育种场,办公室统一组织核验。
被核验场应在资格有效期满6个月前,主动向办公室提出核验申请。填写《省级奶牛核心育种场核验申请表》(附件3.4),办公室审核后汇总报送种业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办公室对已提交核验申请的省级奶牛核心育种场进行5年综合考评,5年综合考评分为5年内每个年度考核成绩的平均值。5年综合考评分超过70分(含)的,通过综合考评。未通过的,不再进入后续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 现场审核采取专家负责制,重点对省级奶牛核心育种场近5年职责履行情况、育种进展和主要性状提高情况进行审核。专家组现场审核时采取听取汇报、审阅资料、现场考查和复测相关报送数据等方式,按照《省级奶牛核心育种场核验现场审核表》(附件3.5)有关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 现场审核结束后,专家组与被核验场对核验结果进行现场交流。被核验场在《省级奶牛核心育种场核验现场审核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现场审核评分超过80分(含)的,通过现场审核;评分未达到80分或提前终止核验的,现场审核不通过。
第十七条 现场审核通过后,办公室统一组织会议评审,进行集中讨论和表决。出席会议的专家应不少于奶牛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二(含)。评审会上各现场审核专家应详细介绍负责被核验场的情况。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数超过会议评审专家人数三分之二(含)的,通过会议评审。
第十八条 通过会议评审的,延续省级奶牛核心育种场资格,有效期5年。未通过综合考评或会议评审,核验不通过的,报种业管理部门批准,取消其资格。
第四章 性能测定
第十九条 省农业农村厅主管全省奶牛遗传改良的性能测定工作。省奶牛遗传评估中心负责测定工作的具体实施,对遗传评估结果进行审查、公布。
奶牛专家组对各地进行技术指导,对测定数据进行复核、抽测和确认。
第二十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省内奶牛性能测定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省内奶牛性能测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级奶牛核心育种场和DHI中心承担奶牛性能测定具体工作,负责测定、整理、上报数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奶牛性能测定,是指对乳用牛生长发育、繁殖、体型以及产奶等性状进行测定、数据收集、分析和发布。
第二十三条 测定品种包括荷斯坦牛、娟姗牛等。
第二十四条 奶牛性能测定与数据采集要求(附件3.6):
(一)按照《奶牛品种登记办法》开展品种登记。
(二)生长发育测定,包含初生重、断奶重、12月龄的体重和体尺(十字部高、体斜长、胸围等)、断奶月龄、测定日期、测定人员。详见《奶牛性能测定数据技术规范》。
(三)按照《中国荷斯坦牛体型鉴定技术规程》(GB/T35568)开展母牛体型鉴定,记录性状评分、鉴定员、鉴定时间等。
(四)参照《中国荷斯坦牛生产性能测定技术规范》(NY/T1450)开展泌乳性能测定,记录日产奶量、乳脂率、乳蛋白率、乳糖率、体细胞数、尿素氮、采样日期、测定单位等。
(五)母牛繁殖、健康数据采集,包括胎次、配种日期、与配公牛号、妊检日期、妊检结果、是否流产、产犊日期、犊牛性别、犊牛编号、犊牛初生重、产犊难易度、是否死胎等。
第二十五条 数据报送及发布有关要求:
(一)各省级奶牛核心育种场指派专人负责测定数据的录入和报送,将本单位核心群牛只基本数据报送办公室,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新增种牛系谱资料报送办公室。
(二)各省级奶牛核心育种场引种时,需向供种单位索取完整的种牛3代系谱及性能信息。
(三)报送数据人员或其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于30日内向办公室报备。
(四)办公室不定期发布奶牛遗传评估结果。
第五章 职责与权利
第二十六条 省级奶牛核心育种场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根据省级奶牛遗传改良计划目标和任务,制定本场5年育种方案。制定核心群选育目标和核心母牛群选择标准,实施系统选育与动态管理,配合开展基因组检测工作。保持核心群数量不低于遴选标准要求的规模。
(二)按照《奶牛品种登记办法》持续规范开展品种登记,持续采集和记录系谱、繁殖、疾病治疗等信息。
(三)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开展性能测定,实施信息化管理。
(四)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及时报送数据,并对上报数据真实性负责。
(五)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本年度育种工作总结与下一年度育种计划。
(六)积极配合联系专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七)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和主要垂直传播疫病净化工作,保持种群高健康度。
(八)省级奶牛核心育种场资格与企业的名称、性质、法人等信息一一对应。一旦发生变更,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向种业管理部门和办公室报备或提出核验申请。
第二十七条 省级奶牛核心育种场具有以下权利:
(一)经授权可使用省级奶牛遗传改良计划有关标识,用于种牛生产、销售和宣传推广。
(二)优先获得省级财政经费支持。
(三)有维护本场自主知识产权的权利,包括种牛产品、育种方案、原始材料与数据、科技成果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为省级奶牛核心育种场统一制作标牌。标牌应注明单位名称、品种名称、场址、有效期、发牌日期、发牌机关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省级奶牛核心育种场应提供必要条件,积极配合联系专家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省级奶牛核心育种场变更法人、企业名称、企业性质等情况,应向办公室报备,办公室审核后统一报送种业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于变更实际发生后3个月以内完成。
省级奶牛核心育种场经营主体变更、场址变更、核心群群体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向办公室提出核验申请。
第三十一条 办公室不定期对省级奶牛核心育种场进行督查检查,内容包括场内育种条件、性能测定、数据记录与管理、种牛培育进展、选种选配方案执行情况、疫病防治等。督导检查可与专家对联系场的技术指导工作结合进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指导企业进行整改,并将督导检查情况及时向办公室反馈。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送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省级奶牛核心育种场日常管理,每年1月30日前,统一进行上一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满分100分,由年度数据考评和现场督查考评组成:
(一)年度数据考评占80分,包括五部分,详见《省级奶牛核心育种场年度数据考评细则》(附件3.7)。
(二)现场督查考评占20分,由办公室开展。
(三)年度考核成绩超过60分(含)的,年度考评合格;低于60分,考评不合格。
(四)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内部通报。
第三十三条 办公室对省级奶牛核心育种场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资格: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被吊销或已失效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未按规定提交核验申请或核验不通过的。
(三)5年内累计2次未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和计划的。
(四)经奶牛专家组认定存在数据造假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
(六)主体变更、场址变更、核心群群体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办公室核验未通过的。
(七)发生国家规定一类动物疫病或规定不应发生的重大或重要动物疫病的。
第三十四条 省级奶牛核心育种场应指定本单位联系人,提供联系方式,负责接收和传达办公室发出的通知和要求。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备。
第三十五条 办公室通过电子邮件或快递邮寄等方式发出通知、整改要求等,时间以电子邮件发送成功或企业接收快递时间为准。
第三十六条 奶牛遗传评估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应保障数据信息安全。未经办公室批准不得公开发布相关数据信息,不得泄露企业信息、育种数据等重要资料。
奶牛遗传评估相关单位可使用数据库开展遗传评估方法研究,不得泄露企业信息、育种数据等重要资料。发表的成果不得含有未经办公室发布的遗传评估等重要数据。
未经办公室发布的重要数据,相关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公开使用或发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26日起施行。
附件:3.1奶牛品种登记办法(略)
3.2省级奶牛核心育种场遴选申请表(略)
3.3省级奶牛核心育种场遴选现场审核表(略)
3.4省级奶牛核心育种场核验申请表(略)
3.5省级奶牛核心育种场核验现场审核表(略)
3.6奶牛性能测定数据技术规范(略)
3.7省级奶牛核心育种场年度数据考评细则(略)
(请在相关附件中下载)
附件4
省级肉牛核心育种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黑龙江省肉牛遗传改良计划(2025-2035年)》(以下简称肉牛遗传改良计划)实施,加快遗传改良进程,提高肉牛核心种源质量和供给能力,进一步规范省级肉牛核心育种场管理,根据《黑龙江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肉牛核心育种场,是指开展肉牛核心育种群选育提高,经本办法遴选程序确定,由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部门批准公布的肉牛育种场。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肉牛核心育种场的遴选、核验、职责与权利、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 遴 选
第三条 申请省级肉牛核心育种场,应符合以下遴选标准:(一)基本条件
1.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达到与养殖规模相符合的环保要求。
2.内设育种技术部门,具有2名以上经过性能测定技术培训的测定员。
3.已开展肉牛育种工作,具有完善的育种设施设备,可实现信息化管理。
4.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具有疫病防控措施,有执业兽医师。
5.种群健康状况良好,符合种用动物卫生健康标准要求。连续2年以上无重要疫病临床病例。符合《黑龙江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规定的肉牛重大或重要疫病控制要求。经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布鲁氏菌抗体检测阴性、牛结核病(牛结核菌素皮内比较变态反应)阴性、口蹄疫免疫抗体合格率90%以上且病原学检测阴性。
(二)种群要求
1.申报的种牛品种应为《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收录或通过农业农村部公告的品种。
2.核心群基础母牛单品种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引入品种的单品种数量150头以上。
3.种牛体型外貌符合本品种特征,无遗传缺陷和损征。
4.群体平均生产性能高于本品种标准。
(三)技术要求
1.有5年育种方案,目标应明确、年度生产性能、繁殖性能指标要详细,并能有效应用育种方案确定群体选留。
2.在群牛只完成品种登记,三代系谱档案齐全。
3.性能测定制度健全。
4.具有完整的配种、产犊、群体流动和疫病防控记录。
第四条 申报单位提交省级肉牛核心育种场申报材料前,应按照《肉牛品种登记办法》(附件4.1)进行全群品种登记。
第五条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的遴选通知要求,申报单位向办公室报送申请材料,即《省级肉牛核心育种场遴选申请表》(附件4.2)。
第六条 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统一报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部门。
第七条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单位,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遴选现场审核。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现场审核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准备好申报材料中相关原件和本场所有育种档案原件。
现场审核时不能提供原件证明的,视同无此件。
现场审核发现申报材料中有重大事项瞒报、误报的,现场审核工作应立即终止。
第九条 现场审核采取专家负责制,主要是对遴选申报材料的重点内容进行现场复核与审查。专家组现场评审时采取听取汇报、审阅资料、现场考查和随机复测相关报送数据等方式,并按照《省级肉牛核心育种场遴选现场审核表》(附件4.3)有关要求进行。遴选现场审核专家组一般为3-5人。
第十条 现场审核结束后,专家组与申报单位对审核结果进行现场交流。申报单位在《省级肉牛核心育种场遴选现场审核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
现场审核评分超过80分(含)的,通过现场审核;评分未达到80分,或根据《省级肉牛核心育种场遴选现场审核表》提前终止审核的,现场审核不通过。
第十一条 现场审核通过后,办公室统一组织会议评审 ,进行集中讨论和表决。出席会议的专家组成员应不少于该畜种全体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二(含)。各现场评审专家应详细介绍负责审核申报单位的现场情况。
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数超过会议评专家人数三分之二(含)的,通过会议评审。
第十二条 通过会议评审的,办公室报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部门批准后,由种业管理部门公布通过遴选的名单。
省级肉牛核心育种场资格有效期为5年。
第三章 核 验
第十三条 对资格满5年的省级肉牛核心育种场,办公室统一组织核验。
被核验场应在资格有效期满6个月前,主动向办公室提出核验申请。填写《省级肉牛核心育种场核验申请表》(附件4.4),办公室审核后,汇总报送种业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办公室对已提交核验申请的省级肉牛核心育种场进行5年综合考评。5年综合考评分为5年内每个年度考核成绩的平均值。5年综合考评分超过70分(含)的,通过综合考评。未通过的,不再进入后续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 现场审核采取专家负责制,重点对省级肉牛核心育种场近5年职责履行情况、育种进展和主要性状提高情况进行审核。专家组现场审核时采取听取汇报、审阅资料、现场考查和复测相关报送数据等方式,按照《省级肉牛核心育种场核验现场审核表》(附件4.5)有关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 现场审核结束后,专家组与被核验场对核验结果进行现场交流。被核验场在《省级肉牛核心育种场核验现场审核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现场审核评分超过80分(含)的,通过现场审核;评分未达到80分或提前终止核验的,现场审核不通过。
第十七条 现场审核通过后,办公室统一组织会议评审,进行集中讨论和表决。出席会议的专家应不少于肉牛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二(含)。评审会上各现场审核专家应详细介绍负责被核验场的情况。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数超过会议评审专家人数三分之二(含)的,通过会议评审。
第十八条 通过会议评审的,延续省级肉牛核心育种场资格,有效期5年。未通过综合考评或会议评审,核验不通过的,报种业管理部门批准,取消其资格。
第四章 性能测定
第十九条 省农业农村厅主管全省肉牛遗传改良的性能测定工作。办公室负责测定工作的具体实施,对遗传评估结果进行审查、公布。
肉牛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对测定数据进行复核、抽测和确认。
第二十条 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部门负责省内肉牛性能测定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省内肉牛性能测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级肉牛核心育种场承担肉牛性能测定具体工作,负责整理上报测定数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肉牛性能测定,是指对肉用或肉乳兼用牛生长发育、繁殖以及产肉等性状进行测定,数据收集、分析与发布。
第二十三条 肉牛性能测定与数据采集要求(附件4.6):(一)《肉牛品种登记办法》中规定的登记内容。
(二)生长发育测定,包含初生重、断奶、6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等阶段的体重、体尺(体高、十字部高、体斜长、胸围)、断奶日期、测定日期、测定人,详见《肉牛性能测定数据技术规范》。
(三)超声波测定,包括18月龄背膘厚、眼肌面积、测定日期、测定人。
(四)种牛体型评分,包括评分、评定人和评定时间。
(五)繁殖数据,包括胎次、与配公牛号、妊检结果、是否流产、产犊日期、产犊难易度和犊牛信息等。
(六)肉乳兼用牛还应记录305天产奶量、乳脂率、乳蛋白率等数据。
第二十四条 省级肉牛核心育种场数据报送有关要求:
(一)每个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各场指派专人负责数据的录入和报送,将本单位存栏肉用种牛和参测个体的系谱及性能测定数据报送省级肉牛遗传评估中心,同时传送上报数据的原始记录复印件。
(二)各场站需将种牛基本信息和存栏状态报送办公室,并及时更新。
(三)报送数据人员或其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省级肉牛遗传评估中心和办公室。
第五章 职责与权利
第二十五条 省级肉牛核心育种场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根据省级肉牛遗传改良计划目标和任务,制定本场5年育种方案。制定核心群选育目标和核心母牛群选择标准,实施系统选育与动态管理,配合开展基因组检测工作。保持核心群数量不低于遴选标准要求的规模。
(二)按照《肉牛品种登记办法》规范开展品种登记。
(三)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展生产性能测定,及时报送数据,实施信息化管理。
(四)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及时报送数据,并对上报数据真实性负责。
(五)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本年度育种工作总结与下一年度育种计划。
(六)积极配合联系专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七)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和主要垂直传播疫病净化工作,保持种群高健康度。
(八)省级肉牛核心育种场资格与企业的名称、性质、法人等信息一一对应。一旦发生变更,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向种业管理部门和办公室报备或提出核验申请。
第二十六条 省级肉牛核心育种场具有以下权利:
(一)经授权可使用省级肉牛遗传改良计划有关标识,用于种牛生产、销售和宣传推广。
(二)优先获得省级财政经费支持。
(三)有维护本场自主知识产权的权利,包括种牛产品、育种方案、原始材料与数据、科技成果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为省级肉牛核心育种场统一制作标牌。标牌应注明单位名称、品种名称、场址、有效期、发牌日期、发牌机关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省级肉牛核心育种场应提供必要条件,积极配合联系专家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省级肉牛核心育种场变更法人、企业名称、企业性质等情况,应向办公室报备,办公室审核后统一报送种业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于变更实际发生后3个月以内完成。
省级肉牛核心育种场经营主体变更、场址变更、核心群群体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向办公室提出核验申请。
第三十条 办公室不定期对省级肉牛核心育种场进行督查检查,内容包括场内育种条件、性能测定、数据记录与管理、种牛培育进展、选种选配方案执行情况、疫病防治等。督导检查可与专家对联系场的技术指导工作结合进行,对检查组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指导企业进行整改,并将督导检查情况及时向办公室反馈。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送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省级肉牛核心育种场日常管理,每年1月30日前,统一进行上一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满分100分,由年度数据考评和现场督查考评组成:
(一)年度数据考评占80分,包括五部分,详见《省级肉牛核心育种场年度数据考评细则》(附件4.7)。
(二)现场督查考评占20分,由办公室开展。
(三)年度考核成绩超过60分(含)的,年度考评合格;低于60分,考评不合格。
(四)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内部通报。
第三十二条 办公室对省级肉牛核心育种场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资格: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被吊销或已失效的。
(二)未按规定提交核验申请或核验不通过的。
(三)5年内累计2次未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和计划的。
(四)经肉牛专家组认定存在数据造假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六)主体变更、场址变更、核心群群体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办公室核验未通过的。
(七)发生国家规定一类动物疫病或规定不应发生的重大或重要动物疫病的。
第三十三条 省级肉牛核心育种场应指定本单位联系人,提供联系方式,负责接收和传达办公室发出的通知和要求。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备。
第三十四条 办公室通过电子邮件或快递邮寄等方式发出通知、整改要求等,时间以电子邮件发送成功或企业接收快递时间为准。
第三十五条 肉牛遗传评估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应保障数据信息安全。未经办公室批准不得公开发布相关数据信息,不得泄露企业信息、育种数据等重要资料。
肉牛遗传评估相关单位可使用数据库开展遗传评估方法研究,不得泄露企业信息、育种数据等重要资料。发表的成果不得含有未经办公室发布的遗传评估等重要数据。
未经办公室发布的重要数据,相关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公开使用或发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26日起施行。
附件:4.1肉牛品种登记办法(略)
4.2省级肉牛核心育种场遴选申请表(略)
4.3省级肉牛核心育种场遴选现场审核表(略)
4.4省级肉牛核心育种场核验申请表(略)
4.5省级肉牛核心育种场核验现场审核表(略)
4.6肉牛性能测定数据技术规范(略)
4.7省级肉牛核心育种场年度数据考评细则(略)
(请在相关附件中下载)
相关附件:
1_黑龙江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附件1.1.doc
2_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管理办法-附件2.1-2.5.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