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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利用管理办法

   2025-07-04 740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利用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控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部令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利用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控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部令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外危险废物转入至我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利用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高效利用、联防联控、风险可控、服务发展”原则,跨省转入危险废物应与我省危险废物利用能力相匹配,与排污许可要求相符合、与污染物区域削减总量相吻合、与技术工艺相适用。

第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利用活动的环境监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鼓励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加大相关利用技术研发,使用先进生产工艺与设备,全面提高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能力和清洁生产水平,减少二次固体废物(特别是次生危险废物)产生量。

第六条 按照“省域内能力总体匹配、省域间协同合作、特殊类别全国统筹”原则规划危险废物利用设施建设,引导危险废物利用行业良性发展,不再新增以下情况的省外危险废物利用规模。

(一)属于利用能力过剩的(包括但不限于湖南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引导性公告谨慎投资类项目);

(二)采用预处理或协同处理方式处理危险废物的;

(三)重点行业企业无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的;

(四)有机类危险废物热(裂)解处理项目;

(五)医疗废物、废弃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特性不明的危险废物处理项目;

(六)危险废物数量、种类、属性、贮存设施不清,无合理利用处置方案,次生固体废物无处置开路,无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落实省域之间危险废物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开展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工作。探索与外省协商建立特定类别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深化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和应急协作。

第八条 根据我省区域内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对跨省转入利用的危险废物实行总量控制和分类管理,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与减排目标任务要求,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审批和监督管理,确保利用过程符合国家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和规范,促进危险废物实现绿色、高效、高质、高值、规模化利用。

第九条 建立危险废物跨省转移“黑白名单”管理制度(附件1、附件2),规范跨省转入审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危险废物,严禁跨省转入利用;纳入“白名单”管理的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审批量可按该类别经营许可规模量核准;“黑白名单”管理之外的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审批量据危险废物利用率执行动态调整(附件3)。“黑白名单”适时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跨省转入含战略性稀有金属的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说明,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经会商省直相关部门,确为战略发展必须的,跨省转入审批量可按该类别经营许可规模量核准。

第十一条 接受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在湖南省固废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固废平台”)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下一年度跨省转入计划(见附件4)。

第十二条 根据生产经营和跨省转入业务实际办理情况,接受单位可于每季度首月前5日在固废平台调整跨省转入年度计划。

新投产的接受单位应当于发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备跨省转入年度计划或调整计划。

第十三条 接受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利用审批规程和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利用审批事项资料清单(附件5),通过固废平台提交相关申请资料,经所在地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充分利用固废平台,实行“一企一档”基础信息管理,对已录入固废管理平台的有关资料,不再重复提交。在非主审要件不全的情况下,实行“容缺后补”制度,以申请人承诺后补方式提前受理。

纳入“白名单”管理的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审批,简化审批程序,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

每年1月份向签订联防联控协议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纳入“白名单”管理的危险废物年度计划,供转出省直接审批相关商请计划,实现即日办结。

第十五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接受单位的帮扶、指导和服务,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宣讲和培训,指导接受单位报备计划,按程序审核审批。

第十六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固废平台公布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审批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信访投诉。

第十七条 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应在固废平台开展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公示等活动,实现对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全过程追踪。

第十八条 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应在固废平台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申领、填写、报送、交付、保存转移联单。

第十九条 转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危险废物产生工艺、类别、数量,妥善包装危险废物并使用电子标签。对在审批以及后续监管中存疑的危险废物,应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 接受单位应在固废平台中进行申报,如实填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电子台账,执行经营月报、年报和危险废物入厂检测分析报告备案等制度,加强铅、汞、镉、铬、砷、铊和锑等重金属污染物的防控,落实铅、汞、镉、铬、砷五种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配合转出单位在转移活动全过程使用电子标签等事宜。

第二十一条 承运单位应在固废平台中备案运输工具信息、驾驶员信息、应急预案、运输线路等道路运输事项信息后,执行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和危险废物转移轨迹追踪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利用监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抽查接受单位跨省转入利用情况,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对实际转入的危险废物按不低于转入批次总数20%的比例抽检,每季度实际转移量大于5000吨须例检(危险废物单一来源的除外)。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于每季度首月前5个工作日收集接受单位实际接受的危险废物入炉、入厂检测分析报告,视情况开展抽检或靶向复核。检查结果超过限制要求的,按程序终止该批次转移计划,并由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运;拒不退运的,由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处置。

第二十三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接受单位的日常监管,将跨省转入监管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范围,可以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跨省转入利用全过程进行评估审核。

第二十四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共享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转移联单、运输车辆、电子运单、电子标签、涉危险废物违法案件等信息,构建危险废物信息交互网络,形成执法合力,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五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危险废物跨省转入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依法公开危险废物跨省转入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第二十六条 任何个人或组织有权对危险废物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如实记录接受单位环境污染防治、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环境应急处理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湖南省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内容。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连续3年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年度扣分不超过2分、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且被评价为环保诚信企业的接受单位,简化审批程序,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九条 接受单位隐瞒污染环境违法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依法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同意该批次转移计划,并给予警告;且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跨省转入。

第三十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跨省转入审批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且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跨省转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新出台相关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政策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利用,指将危险废物从湖南省外转出单位的厂区(场所)移出,交付承运单位跨省运输并移入我省接受单位的厂区(场所),接受单位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形成产品的活动。

转出单位,指危险废物跨省运输的起始单位,包括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等。

承运单位,指承担危险废物跨省运输作业任务的单位。

接受单位,指危险废物跨省运输的目的地单位。

新投产的接受单位,指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废物经营建设项目单位。

批次,指同一类别代码危险废物采用单车次或多车次跨省运输,从一家转出单位跨省转入至我省一家接受单位利用的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危险货物运单,指由危险货物承运人制作,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的运输单据,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

容缺后补,指在缺少或存在错误遗漏申报资料的情况下,允许办件先行入窗受理,申请人承诺后续补齐修正材料的提前受理审批。

主审要件,指接受单位申报危险废物跨省转入计划时所必须报审的必要资料。

危险废物利用率,指本年度省内外各类别危险废物累计利用量占相应类别实际接受量的百分比。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黑名单”管理类别清单

2.“白名单”管理类别清单

3.“黑白名单”管理之外的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审批量动态调整操作指南

4.湖南省危险废物跨省转入接受企业跨省转入年度计划统计表

5.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利用审批事项资料清单

   转入办法附件1-5




 
地区: 湖南
标签: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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