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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山西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2025-07-07 428
核心提示:为持续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不断促进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持续满足技术和管理要求,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市场监管局决定组织开展2025年度山西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市市场监管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各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持续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不断促进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持续满足技术和管理要求,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市场监管局决定组织开展2025年度山西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能力验证项目

2025年度能力验证项目分为京津冀晋蒙五省(市、自治区)能力验证项目和省内能力验证项目。

(一)京津冀晋蒙五省(市、自治区)能力验证项目

具体事项见《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开展2025年度京津冀晋蒙五省(市、自治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活动的通知》(冀市监发〔2025〕76号)。

(二)省内能力验证项目

1.建筑用岩棉板燃烧热值检测

2.空气中铅的检测

3.土壤中镉的检测

二、参加对象

通过省级资质认定且证书在有效期内,具备相关项目(参数)检验检测能力的机构均应参加能力验证,费用由省市场监管局承担。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逐级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其他机构可自愿参加,费用由机构自行承担。

三、省内能力验证项目承担机构和时间安排

在前期对承担机构和项目(参数)统一征集、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确定本次能力验证承担机构为山西博奥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华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中实国金国际实验室能力验证研究有限公司。(详见附件)

能力验证承担机构负责有关样品的制备发放、结果的分析统计汇总等工作;2025年7月15日前向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发出相关通知,并跟踪落实;2025年8月15日前完成样品制备并分发至相关检验检测机构,需制定相关措施,确保样品安全可靠传递;2025年10月15日前完成检测结果的统计和汇总分析,形成能力验证技术结果报告,并报省市场监管局。

四、能力验证结果处理

本次能力验证结果划分为合格(满意)与不合格(可疑和不满意)两类。省市场监管局在本次能力验证工作完成后,公布能力验证结果。

(一)对于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机构。由项目承担机构颁发能力验证结果合格证书。机构在今后一年内(2026年12月31日前),接受资质认定评审和专项监督检查时,相关项目可免于现场考核。同时,鼓励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其他地方优先选用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二)对于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机构。初测结果不合格的,可自愿参加补测(补测费用由机构自行承担)。未参加补测或补测结果仍不合格的,最终结果为不合格。结果不合格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经市场监管部门确认通过。整改期间或者整改后技术能力仍不能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各市及示范区市场监管局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督促其按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围绕各地经济和产业实际,积极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间的技术比对工作,于2025年10月30日前将开展的技术比对情况报省市场监管局认证处。

(二)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对所承担的能力验证工作要周密策划,精心组织,保障技术人力资源,严格按照能力验证的技术规范,制定能力验证项目方案,包括样品制备、发放、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验证及数据统计分析汇总、上报时间等相关内容,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要与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保持联系,遇到问题及时反馈,认真解答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的有关技术问题,确保能力验证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积极实施人员比对、设备比对、留样再测等内部质量控制措施,并按要求参加相应能力验证活动,以保证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应当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独立完成能力验证物品(样品)检测,并在规定时间内真实、客观地报送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及相关原始记录,不得私下比对串通能力验证数据、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能力验证数据、结果。

各市及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各检验检测机构,如在能力验证实施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请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反映。

联系人:孔军华

联系电话:0351-7680108

附件:   2025年省内能力验证项目表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4日




 
地区: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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