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1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查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6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和祖代以上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生产经营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
二、从事父母代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生产经营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
三、从事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
四、种畜禽养殖场实行一场一证,申请从事多种生产经营类型的同一养殖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申请生产经营类型最高审批权限的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
五、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查规范》要求,规范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4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