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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库渔业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桓政发〔2007〕64号)

   2011-04-20 476
核心提示:第一条 根据《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库渔业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各类水库是指桓仁满族自治


第一条  根据《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库渔业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各类水库是指桓仁满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水库、集体水库及租赁的跨县水库。

  增养殖是指人工投放或可繁鱼类能够正常产卵、孵化增养殖并进行管理的。

  大中型水库是指蓄水量超过一千万立方米的水库。

  水库资源是指各类水库中的水资源、水生动植物资源。

  名优特新品种是指品质优良,有较高增养殖价值的经济鱼类品种。

  原生优良品种是指原生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鱼类优良品种。

  原产地濒临灭绝的品种是指原生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数量极少,具有科研、生态价值且濒临灭绝的鱼类品种。

  精养殖区是指在水库内划定的用于集约化养殖的区域。

  第三条  自治县渔业资源增殖保护品种是指:鲢鱼、鳙鱼、草鱼、青鱼、鲂鱼、鲤鱼、鲫鱼、池沼公鱼、大银鱼、重唇鱼、花鱼骨鱼、马口鱼、餐条鱼、甲鱼(鳖)等。

  第四条  自治县大中型水库鱼类保护品种的采捕标准为:

  (一) 鲢鱼、鳙鱼、青鱼、草鱼1500克以上;

  (二) 鲂鱼、鲤鱼1000克以上;

  (三) 鲫鱼为200克以上;

  (四) 花鱼骨鱼、马口鱼100克以上;

  (五) 甲鱼为500克以上;

  (六) 低于以上标准的为幼鱼。

  第五条  水库的禁渔期为每年的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

  第六条  禁渔区为大中型水库河口、水草丰盛的滩涂。

  第七条  在大中型水库从事捕捞网目标准为:

  (一) 鲢鱼、鳙鱼、青鱼、草鱼16公分以上;

  (二) 鲤鱼、鲫鱼、鲂鱼10公分以上;

  (三) 捕捞其它鱼类8公分以上(大中型水库中使用的定置网具除外)。

  小型水库和其它水域的网具规格可酌情缩小。

  16公分以下的网具不得作浮网使用。

  第八条  捕捞原生优良品种鱼类,须制订捕捞计划,报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以任何方式捕捞原产地濒危灭绝品种。

  第九条  自治县重点保护的原产地濒临灭绝品种:细鳞鱼、斑鳜(鳌花)、雅罗鱼(沙包鱼)。

  第十条  自治县引进水产品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 非疫区生产的水产种苗;

  (二) 不可育品种;

  (三) 可育但不得导致品种退化;

  (四) 不得引进破坏鱼类种群平衡的凶猛鱼类品种。

  第十一条  自治县执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 淡水养殖用水质》、《无公害食品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标准》水产养殖标准。

  养殖苗种、饲料、鱼药的产地、数量须到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病死鱼必须到水库最高水位线以外深埋处理,严禁直接抛入水中或流入市场。

  养殖生产中的废弃物必须经过集中处理,不得随意抛弃。

  第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依照《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库渔业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县人民政府1997年10月13日制定的《<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库渔业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桓政发〔1997〕51号)同时废止。



 
地区: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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