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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 (沪环规〔2026〕9号)

   2026-08-21 1021
核心提示: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本通知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14日。

各有关单位:

现决定对《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将附件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中审批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及其相应条款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及其相应条款,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及其相应条款更新为现行有效文本,将“《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14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文字调整后,重新发布。

附件:修改后的《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1日

相关附件

   沪环规〔2026〕9号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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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pdf




 
地区: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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