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决定对《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将附件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中审批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及其相应条款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及其相应条款,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及其相应条款更新为现行有效文本,将“《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14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文字调整后,重新发布。
附件:修改后的《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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