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相关市场主体,科研院所、高校及行业学(协)会:
为深入践行“大食物观”,充分挖掘我省特色药用植物资源优势,规范推进食药物质增补、“三新食品”(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培育,衔接国家卫健委食药物质动态调整、“三新食品”安全性审查制度,提前储备优质候选品种,助力我省特色食品产业高质量创新升级,现面向全省公开征集食药物质增补、“三新食品”申报意向。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及遴选条件
(一)食药物质增补意向
根据《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以下简称食药物质),是指传统作为食品,且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物质。拟申报增补进入国家食药物质目录的物质,原则上应同时符合:
1.具有江西本地长期传统食用历史,民间食用习惯清晰;
2.已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3.现有研究基础可支撑安全性评价,无明确重大食品安全风险;
4.符合中药材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优先遴选我省道地药材、特色大宗品种,具备产业化发展潜力。
(二)“三新食品”申报意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本次征集范围为我省拟向国家卫健委申报的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优先征集立足江西农林特色资源、产学研成熟、具备产业化前景的品种,应符合《食品安全法》《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规定,尚未在国家层面获批公告。
二、有关要求
意向申报的单位/个人如实填写《食药物质目录增补意向征集表》(附件1)《三新食品申报意向征集表》(附件2),简要说明品种来源、传统食用历史/研发基础、现有安全性数据、产业前景、拟申报时间计划等,于10月30日前将材料盖章扫描版及电子版报送我委。
三、有关说明
1.本次征集工作为意向摸底、储备培育,不替代国家正式申报受理程序,不收取任何费用。
2.我委将组织专家对征集意向进行集中研判,对潜力品种予以技术指导、统筹培育,形成清单动态管理;
3.各单位填报材料务必真实,若存在虚假信息,后续将取消培育推荐资格。
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 郑清 0791-86161631
省疾控中心 刘洋 0791-88300876
附件:1.食药物质目录增补意向征集表
2.三新食品申报意向征集表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
2026年9月3日
附件1
食药物质目录增补意向征集表
| 申请单位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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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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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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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 箱 |
|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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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质基本信息(中文名、拉丁学名、所属科名、食用部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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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质食用部位、食用人群、推荐食用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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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作为食品的历史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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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发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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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有安全性评估资料(主要包括以下4方面) 1.成分分析报告:包括主要成分和可能的有害成分监测结果及检测方法; 2.卫生学检验报告:3批有代表性样品的污染物和微生物的检测结果及方法; 3.毒理学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急性经口毒性试验、3项遗传毒性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和致畸试验;其中,在古代医籍中有两部以上食疗本草记载无毒性、无服用禁忌(包括不宜久食)的品种,可以只提供本条第(一)、(二)项试验资料; 4.药理作用的特殊针对性指标的试验资料,包括对主要药理成分的风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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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业前景及拟申报时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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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可续页。
附件2
三新食品申报意向征集表
| 名称 | 中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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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拉丁名称(新食品原料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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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新食品原料 | 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 □ 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 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 □ 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 □ 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 |||
|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 □ 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 未列入国家通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 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 ||||
|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 | □ 尚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国家通告允许使用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其添加剂 □ 扩大使用范围或者使用量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其添加剂; □ 尚未列入食品用消毒剂、洗涤剂原料名单的新原料; □ 食品生产经营用工具、设备中直接接触食品的新材料、新添加剂。 | ||||
| 申请单位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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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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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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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 箱 |
|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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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资料 | □新食品原料 | (一)申请表; (二)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 (三)安全性评估报告; (四)生产工艺; (五)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 (六)标签及说明书; (七)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八)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产品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申请进口新食品原料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 |||
|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 (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 (二)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 (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四)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 (五)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 (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添加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但是技术评审中要求补充提供的除外。 申请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 ||||
|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 | (一)申请表; (二)理化特性; (三)技术必要性、用途及使用条件; (四)生产工艺; (五)质量规格要求、检验方法及检验报告; (六)毒理学安全性评估资料; (七)迁移量和/或残留量、估计膳食暴露量及其评估方法; (八)国内外允许使用情况的资料或证明文件; (九)其他有助于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用消毒剂、洗涤剂新原料的,可以免于提交第七项资料。 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新添加剂的,还应当提交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 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应当提交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及使用范围、 申请首次进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除提交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三)受委托申请人应当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 (四)中文译文应当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 ||||
注:具体提交资料见网址https://zwfw.nhc.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