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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开征集江西省食药物质增补和 “三新食品”申报意向的通告

   2026-09-09 754
核心提示:为深入践行“大食物观”,充分挖掘我省特色药用植物资源优势,规范推进食药物质增补、“三新食品”(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培育,衔接国家卫健委食药物质动态调整、“三新食品”安全性审查制度,提前储备优质候选品种,助力我省特色食品产业高质量创新升级,现面向全省公开征集食药物质增补、“三新食品”申报意向。

各有关单位、相关市场主体,科研院所、高校及行业学(协)会:

为深入践行“大食物观”,充分挖掘我省特色药用植物资源优势,规范推进食药物质增补、“三新食品”(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培育,衔接国家卫健委食药物质动态调整、“三新食品”安全性审查制度,提前储备优质候选品种,助力我省特色食品产业高质量创新升级,现面向全省公开征集食药物质增补、“三新食品”申报意向。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及遴选条件

(一)食药物质增补意向

根据《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以下简称食药物质),是指传统作为食品,且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物质。拟申报增补进入国家食药物质目录的物质,原则上应同时符合:

1.具有江西本地长期传统食用历史,民间食用习惯清晰;

2.已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3.现有研究基础可支撑安全性评价,无明确重大食品安全风险;

4.符合中药材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优先遴选我省道地药材、特色大宗品种,具备产业化发展潜力。

(二)“三新食品”申报意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本次征集范围为我省拟向国家卫健委申报的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优先征集立足江西农林特色资源、产学研成熟、具备产业化前景的品种,应符合《食品安全法》《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规定,尚未在国家层面获批公告。

二、有关要求

意向申报的单位/个人如实填写《食药物质目录增补意向征集表》(附件1)《三新食品申报意向征集表》(附件2),简要说明品种来源、传统食用历史/研发基础、现有安全性数据、产业前景、拟申报时间计划等,于10月30日前将材料盖章扫描版及电子版报送我委。

三、有关说明

1.本次征集工作为意向摸底、储备培育,不替代国家正式申报受理程序,不收取任何费用。

2.我委将组织专家对征集意向进行集中研判,对潜力品种予以技术指导、统筹培育,形成清单动态管理;

3.各单位填报材料务必真实,若存在虚假信息,后续将取消培育推荐资格。

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 郑清 0791-86161631

省疾控中心   刘洋 0791-88300876

附件:1.食药物质目录增补意向征集表

2.三新食品申报意向征集表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

2026年9月3日

附件1

食药物质目录增补意向征集表

申请单位

单位名称

 

地    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邮    箱

 

传  真

 

物质基本信息(中文名、拉丁学名、所属科名、食用部位等)

 

 

 

物质食用部位、食用人群、推荐食用量情况

 

 

 

传统作为食品的历史基础

 

 

 

研发基础

 

现有安全性评估资料(主要包括以下4方面)

1.成分分析报告:包括主要成分和可能的有害成分监测结果及检测方法;

2.卫生学检验报告:3批有代表性样品的污染物和微生物的检测结果及方法;

3.毒理学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急性经口毒性试验、3项遗传毒性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和致畸试验;其中,在古代医籍中有两部以上食疗本草记载无毒性、无服用禁忌(包括不宜久食)的品种,可以只提供本条第(一)、(二)项试验资料;

4.药理作用的特殊针对性指标的试验资料,包括对主要药理成分的风险评估报告。

 

 

 

 

 

 

产业前景及拟申报时间计划

 

 

 

 

 

 注:可续页。

 附件2

三新食品申报意向征集表

名称

中文名称

 

拉丁名称(新食品原料申报)

 

类别

□新食品原料

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

□ 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 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

□ 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

□ 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 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 未列入国家通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 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

□ 尚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国家通告允许使用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其添加剂

□ 扩大使用范围或者使用量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其添加剂;

□ 尚未列入食品用消毒剂、洗涤剂原料名单的新原料;

□ 食品生产经营用工具、设备中直接接触食品的新材料、新添加剂。

申请单位

单位名称

 

地    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邮    箱

 

传  真

 

提交资料

□新食品原料

(一)申请表;

(二)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

(三)安全性评估报告;

(四)生产工艺;

(五)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

(六)标签及说明书;

(七)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八)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产品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申请进口新食品原料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

(二)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

(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四)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

(五)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

(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添加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但是技术评审中要求补充提供的除外。

申请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

(一)申请表;

(二)理化特性;

(三)技术必要性、用途及使用条件;

(四)生产工艺;

(五)质量规格要求、检验方法及检验报告;

(六)毒理学安全性评估资料;

(七)迁移量和/或残留量、估计膳食暴露量及其评估方法;

(八)国内外允许使用情况的资料或证明文件;

(九)其他有助于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用消毒剂、洗涤剂新原料的,可以免于提交第七项资料。

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新添加剂的,还应当提交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

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应当提交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及使用范围、

申请首次进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除提交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三)受委托申请人应当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

(四)中文译文应当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注:具体提交资料见网址https://zwfw.nhc.gov.cn/。

 

 






 
地区: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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