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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应急函〔2026〕178号)

   2026-10-14 433
核心提示:为规范安徽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等法律规章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市应急管理局:

现将《安徽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2026年10月9日

安徽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等法律规章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依法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化工建设项目,拟采用的化工工艺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应当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

全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工作由安徽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安徽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省应科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包括:

(一)产品为国内首次生产且涉及化学反应过程的;

(二)拟采用工艺技术是国内首次中试放大或产业化应用的实验室技术;

(三)产品在国内有其他化工企业生产,但其工艺路线、原料路线或操作控制路线为国内首次采用;

(四)引进国外成熟生产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的生产工艺技术;

(五)国内有其他化工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生产相同产品,但生产能力、关键生产装置(增加设备台套数除外)有重大变化的;

(六)其他化工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和原料路线,因工艺技术原因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四条  建设单位拟采用的化工工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安徽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1)、“安徽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2),以及国家一级科技查新咨询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专利等相关材料。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行文上报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第六条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收到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来文后,将申请书和论证报告等资料转送省应科院。省应科院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初审,经初审不属于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向安徽省应急管理厅退还申请资料并出具书面说明,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在5个工作日内函告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经初审属于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省应科院组织专家组对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进行论证,必要时可指派不少于2名专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论证完成后,省应科院及时将专家组论证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安徽省应急管理厅根据专家组论证结果出具论证意见。

第七条  安全可靠性论证以专家论证会形式组织实施。专家组应当提出明确的论证意见。论证意见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种情形。对不通过的,相关单位可在补充完善材料后,重新提出论证申请。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安全可靠性论证不予通过:

(一)工艺路线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采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落后工艺设备的;

(二)按规定应进行但未开展小试、中试和工业化试验的;

(三)所提供资料无法证明工艺安全可靠性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五)知识产权不明晰或有权属纠纷的;

(六)其他不予通过的情形。

第九条  论证通过后出现第八条第(一)(四)(五)款情形的,论证意见自动作废。

第十条  安全可靠性论证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5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涵盖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方面专家;

(二)列入省级及以上专家库范围或虽不在专家库内但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技)术知名度的专业人员(如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等);

(三)对项目产品研究、开发和应用具有较高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所论证工艺涉及的相关单位无任何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对所提供的论证文件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外文资料应一并提交与原文一致的中文译本,涉及商业或技术秘密的应进行脱密处理。

第十二条  专家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论证工作,充分听取建设单位陈述意见并对论证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专家与建设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声明并回避。参与论证人员和专家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工作信息、建设单位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应认真审核建设单位申报材料,加强日常管理和指导,派员参加论证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安徽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附件:1.安徽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申请书

2.安徽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编制提纲




 
地区: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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