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
为进一步规范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工作,加强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审核质量管理,根据《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5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现就《办法》在我区施行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受理对象
专利优先审查受理对象为内蒙古自治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具有内蒙古自治区常住人口户籍的个人,单位或个人应是专利的第一专利申请人或第一专利权人。
二、适用类型
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已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已缴纳实审费且未获得首次处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已足额缴纳专利申请费并已完成分类,具有分类号)。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案件(已缴纳专利复审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已缴纳无效宣告费)。
三、推荐标准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应符合《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要求。
四、申报方式
申请人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并选择“专利事务服务—专利优先审查”模块,进行在线申请办理。
五、所需材料
专利申请程序中在线提交的文件包括全体申请人共同声明、证明文件说明、专利代理委托书(非本案代理机构需提供)、专利优先审查请求书(由代理机构提交时需提供)及与适配情形对应的证明材料等。
当事人提出复审案件或者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在线提交的文件还需与适配情形对应的证明材料。
六、审查程序
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呼和浩特代办处)负责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申请人专利优先审查申请推荐工作,并反馈结果。获得推荐的专利优先审查申请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进行线上确认。
七、主体管理
建立优先审查申请主体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一)“主体名录”向新领域新业态等重点领域倾斜,主要包括:
1.重点科研院所、重大创新平台;
2.自治区经济发展过程中需要重点支持的主体;
3.其他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方向有助于产业优化升级的创新主体。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主体资格:
1.提交虚假材料,违反诚信原则;
2.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情节恶劣的;
3.因违反《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受到行政处罚;
4.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5.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6.存在其他严重干扰或不配合专利优先审查相关工作、影响较大的行为。
(三)专利优先审查推荐数量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线上定额为准。
八、不予推荐情形
(一)属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第三条所列的行为;
(二)被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的疑似非正常专利申请名单的企业,整改未完成的,及整改完成后一年内申请的;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于吊销、注销状态的企业申请人;
(四)受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罚的代理机构一年内办理的优先审查申请;
(五)未采用符合XML格式要求的电子申请方式提交的;
(六)已在其他审查程序中获得过专利优先审查或快速预审资格等其他加快审查的专利申请,不予重复推荐;(其他形式的审查指本专利申请已经通过快速审查、PPH途径等方式之一被予以过加快,但目前处于按序审查的专利申请。)
(七)已获得过专利优先审查推荐资格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取消或驳回的专利申请;
(八)有同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申请;
(九)专利申请为分案申请,其原申请已被准予加快审查。
九、廉政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严格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对从事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审核、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加强监督管理。
十、其他事项
咨询电话:0471-3592014,3591366
窗口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文化宫路49号
附件:优先审查申请主体备案表
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2026年10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