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已经市经济信息委2026年第29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6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行政检查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经济信息委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监督检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市经济信息委对随机抽查事项进行行政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结果。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遵循依法实施、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综合执法处负责统筹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拟定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制度,制定发布市经济信息委“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第二章 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抽查计划
第六条 综合执法处会同有关业务处室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施动态管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修订、部门职能转变等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综合执法处每年统筹编制随机抽查事项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年度抽查计划应明确抽查对象范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抽查的时间、检查方式等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年度抽查计划应加强与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线索核查、即时检查等检查类型的衔接,科学界定各类检查的适用边界与层级关系,实现计划衔接、任务合并、结果互认,防止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
第八条 要严格依照年度抽查计划实施行政检查活动,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限完成年度抽查计划。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计划与其他行政检查涉及同一检查对象并且时间间隔在30日以内的,应当合并进行。
相关业务处室应当参加与其业务相关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并纳入业务处室日常检查次数。
第三章 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的随机抽取
第九条 综合执法处会同有关业务处室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并根据市场主体设立、吊销、注销等情况,对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综合执法处根据市经济信息委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情况统筹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综合执法处结合工作岗位职责和执法检查工作实际统一调配执法人员。
第十一条 对随机抽查事项开展抽查工作时,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过程应予以记录。
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应当综合考虑必要的检查对象覆盖面和防止过度检查、加重检查对象负担等因素。
第十二条 对检查对象的抽取,应当将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与行业信用评级结果集成,同时综合考虑行业监管风险因素,合理确定检查对象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信用等级高、风险等级低的检查对象可适当降低抽取比例、频次,对信用等级低、风险等级高的检查对象适当提高抽取比例、频次。
对生产经营行为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市场秩序、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妨碍社会管理等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在信用监管的基础上,叠加行业风险分类监管,作为重点检查对象,相应调整检查频次。
在同一年度内因同一事项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1次。国家及我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从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取,抽取范围设定时应综合考虑行业管理、专业要求、任务特点等情况。因故不能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应当重新抽取相应替代人员。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领域的监管,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进行辅助监管。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人员、专家与检查对象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检查实施
第十五条 实施涉企行政检查时,要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
第十六条 随机抽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方式进行,鼓励开展非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可以达到监管目的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主要包括书面核查、网络巡查、视频监控、调取电子信息资料等方式。
第十七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通过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及监督数字应用开展检查。国家及我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由不少于2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共同实施,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检查活动的实施应当充分考虑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规律和行业特点,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
现场检查结束时,应当如实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检查对象签字或盖章确认。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签名,必要时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
第十九条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当根据不同情形,进行依法依规处理。
(一)未发现违法行为的,记录并终结检查任务;
(二)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三)发现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四)发现违法行为可能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法按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有关规定办理;
(五)应当由相关部门、属地区县处理的,及时移送问题线索;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处理。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实施主体应当进行跟踪复核并记录情况。
第二十条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需要检验、检测、鉴定的除外),应当将检查情况在市经济信息委门户网站、有关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开,但依法不予公开或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予公开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定向通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政策要求、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开展检查的,可暂缓或取消实施检查计划、任务,并将原因进行公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受检查对象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二十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经信部门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建立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
对群众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突发事件,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重庆市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需要实施线索检查、即时检查或者专项检查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渝经信发〔2021〕6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