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促进产业发展的决定》已由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于2026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10月28日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促进产业发展的决定
(2026年10月28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推动白蕉海鲈全产业链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特色农业产业体系,促进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及产业发展相关活动。
二、市人民政府加强对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产业发展的统筹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打造现代化白蕉海鲈产业集群。
斗门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产业发展工作,完善产业发展制度体系,加强白蕉海鲈种质资源保护,组织开展产品质量评估,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白蕉海鲈地理标志运用、管理、保护和推广机制,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申请使用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依法查处地理标志违法行为。
四、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市场监管等部门严格落实白蕉海鲈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督促经营主体履行主体责任,协同推进标准化建设,构建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五、本市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共同保护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产品。
六、需要使用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经营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后,应当按照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并规范标示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伪造白蕉海鲈地理标志名称、专用标志;不得在不符合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要求的产品上使用白蕉海鲈地理标志名称;不得使用与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图案标志。
八、本市推广绿色、生态、高效的养殖技术和模式,鼓励推广工厂化养殖。
从事白蕉海鲈养殖,应当保护水域、滩涂、海域生态环境,养殖排放尾水应当符合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九、本市支持开展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产品精深加工,建立白蕉海鲈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立健全多层次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应用。
十、本市加大对白蕉海鲈品牌的推介与宣传,推动在主流电商平台、展会服务平台拓展产品贸易渠道,支持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会、博览会等活动,开拓国际市场,促进产业融合发展,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增强品牌竞争力。
十一、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