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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的通知(庆食药管办发〔2012〕3号)

   2014-04-16 697
核心提示:各餐饮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食品药品索证索票管理的通知精神,切实规范餐饮业经营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对餐饮
各餐饮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食品药品索证索票管理的通知”精神,切实规范餐饮业经营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对餐饮服务环节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餐饮企业应从具有资质的食品生产、食品流通企业及农贸市场采购食品及食品原料,并进行索证索票。
 
  二、采购食品前应进行索证,即索取所采购食品的供货方加盖公章的资质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的复印件,最基本的是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购食品后应进行索票,即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包括食品的收据、检验报告、合格证等,最基本的是收据。
 
  四、肉类应具有畜牧部门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出厂时的品质检验证明,酒类应具有酒类随附单,乳制品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一次性集中消毒餐具应具有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桶装即散装食用油应具有批次检验报告。
 
  五、采购的食品在入库、使用前应当进行查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进日期等内容。
 
  六、餐饮企业应及时检查供货单位索证效期情况,并在过期前及时进行再次索证。
 
  七、餐饮企业的索证索票、登记查验记录应及时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区: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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