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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粤质监〔2016〕85号)

   2017-01-18 281
核心提示:(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12月20日以粤质监〔2016〕85号发布 自2017年1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质监局行政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12月20日以粤质监〔2016〕85号发布 自2017年1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质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行为,保证依法行政,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据《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质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并做到及时、准确、客观。
 
  公开行政处罚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开;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五条 行政处罚信息一般在网上公开,也可以在电子触摸屏、公共栏等公开。
 
  第六条 以下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公开: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二)案件名称;
 
  (三)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五)主要违法事实;
 
  (六)行政处罚依据;
 
  (七)处罚种类;
 
  (八)处罚机关;
 
  (九)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行政处罚信息由案件承办机构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
 
  第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公开的信息予以更新。
 
  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案件办理机构应当自被撤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删除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及时修改。
 
  第十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期限为三年。
 
  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广东省质监局主动公开行政处罚信息以外的其他相关信息的,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20日施行。2002年11月18日印发的《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公开行政执法案件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地区: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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