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加工的基本判定
1.采购与委托加工应如何区分?
答:应以实际业务事实判断。食品委托生产通常同时具有三个构成要素: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开展食品全部或部分生产活动,并将所生产食品交付给委托方或其指定对象。普通采购通常是购买供应商已经自主开发、生产并面向市场销售的商品,采购方不实质决定产品技术要求、原辅料供应或专属交付安排。合同名称不是决定因素。
2.委托方必须提供原辅料或包装材料,才属于委托加工吗?
答:不一定。委托方是否提供原辅料、包装材料,只是判断业务关系的一个因素。即使原辅料和包材均由受托方采购,只要受托方按照委托方提出的产品、品牌、包装、质量或交付要求生产并交付,仍可能构成委托生产,典型情形包括ODM模式。
3.只指定交货地点或交付方式,是否就属于委托加工?
答:指定交货地点或交付方式可以属于“按照委托方要求”的表现之一,但不能脱离整体业务事实单独判断。若供应商只是销售现有通用商品,采购方仅提出一般物流要求,通常不宜仅据此认定为委托生产;若产品系按订单生产,并按指定方式交付给委托方或其指定对象,则需结合其他事实判断。
4.是否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构成要素”,才能认定为委托加工?
答:是。按照《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问答,食品委托生产应同时符合三个构成要素:一是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二是从事食品全部或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三是交付所生产食品。是否签订“采购合同”“商标授权合同”或者“委托加工合同”,不能替代对实际行为的判断。判断提示:三个构成要素应同时具备;合同名称、付款方式和是否提供原料均不是单独决定因素。
5.食品监管上的委托加工与税务上的委托加工,是否可以采用不同认定?
答:可以分别认定。食品安全监管、税务、会计和民事合同可能采用不同的法律概念和判断标准。食品安全领域应依据实际生产组织方式及食品安全责任关系判断;税务处理应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交易实质另行确认,不能简单相互套用。
6.谁应当被认定为委托方?
答:通常是向生产方提出生产要求、与生产方建立委托关系、接收或者指定接收所生产食品,并依法承担委托生产食品安全责任的主体。商标所有人、付款方、经销商或者销售方不当然等于委托方,应结合合同、订单、产品所有权、监督管理和交付安排综合认定.
7.集团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或子公司之间生产,是否属于委托加工?
答:集团内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不按一般委托生产界定。例如,不同子公司生产同一食品并真实标示各自生产者信息,或者集团已建立统一制度对母子公司、子公司之间的常态化生产安排实施统一管理。集团成员接受集团外主体委托生产的,仍属于委托生产。总公司、分公司还应结合实际许可主体和生产主体判断。
8.仅向供应商提供原料,再由供应商完成加工,是否属于委托加工?
答:如果本企业将原料交付给另一企业,并要求其完成特定加工后返还加工产物,通常符合委托生产的特征,受托方还应具备相应食品生产许可。仅仅要求供应商采购某种原料,用于供应商自主生产并面向市场销售的产品,则不当然构成委托生产。
二、商标授权、品牌授权与联名产品
9.商标授权是否一定属于委托加工?
答:不一定属于。纯商标授权是指商标权利人仅许可他人使用商标,不参与产品配方设计,不提出生产要求,不取得产品所有权,产品由被授权方自行生产、自行销售。商标授权同时符合委托生产三个构成要素的,应按委托生产管理。判断提示:区分纯商标授权与委托生产,关键在于商标方是否提出生产要求、取得产品并组织销售或指定交付。
10.能否用“商标授权”替代委托加工关系,从而不标委托方信息?
答:不能。实际构成委托生产的,不得通过签订商标许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采购合同,或者使用“经销、监制、出品、推广”等表述,减轻或者免除委托双方依法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11.产品是生产企业的通用产品,只为客户加印商标,是否属于委托加工?
答:需要结合商标方是否取得产品、是否组织销售及交付方式判断。若商标方仅许可使用商标,不取得产品所有权,产品由生产企业自行生产和销售,通常属于纯商标授权;若客户订购该产品、产品按其要求交付并由其独家经销或专卖,即使配方是通用配方,也通常构成委托生产。
12.客户要求专门设计彩袋、突出客户商标,其他标签信息均为生产企业信息,是否属于委托加工?
答:专属彩袋和客户商标本身不是唯一判断依据。若客户只是进行联名或商标许可,未对产品质量安全要素、交付和销售方式作具体约定,可能不属于委托生产;若产品为客户专属生产、由客户取得并销售,或者客户对包装、规格、质量和交付提出要求,则通常属于委托生产。
13.客户仅提供商标,配方、原料、工艺和标签均由生产企业自行决定,是否属于委托加工?
答:不能仅因客户不提供配方或工艺就认定为普通采购。若生产企业使用自身技术生产,但按照客户要求使用其商标,并将产品交付给客户或其指定对象,通常属于ODM形式的委托生产。只有在商标方不取得产品、不参与生产经营,产品由生产企业自行生产和销售时,才更接近纯商标授权。
14.商标所有人、委托方和销售方可以不是同一企业吗?
答:可以。商标权利人可以仅负责商标许可,另一主体作为委托方与生产企业建立委托生产关系,销售方也可以是其他主体。各方应分别通过商标许可文件、委托生产合同、销售合同等明确角色、权利和责任,标签标示应与实际关系一致。
15.A公司授权B公司使用商标,B公司再委托C工厂生产,谁是委托方?
答:应分层判断。若A仅向B授权商标,B向C提出生产要求并接收产品,则B是C的委托方,C是受托方。若A委托B生产,B又在具备相应许可和能力的前提下转委托C,则A与B、B与C均构成委托生产关系,属于多重委托;最终产品标签和全过程监督还应符合多重委托要求。
16.联名款食品是否属于委托加工?
答:仅在标签上使用联名文字、图案,且不对产品名称、配方等质量安全要素以及交付、销售方式作具体约定的,可以不认定为委托生产。联名方一旦实质决定产品要求、专属交付或销售安排,并同时符合三个构成要素,应按委托生产管理。
17.品牌方要求工厂使用其商标生产,产品只销售给品牌方,原料和配方由工厂决定,是否属于委托加工?
答:通常属于委托生产。该模式与商超自有品牌、品牌专属产品相似:生产企业按照品牌方要求使用其商标生产,并将产品专门交付品牌方销售。原料和配方由工厂决定,并不排除ODM委托生产关系。
18.餐饮连锁定制带有自身商标的小包酱料,是否需要按委托加工管理?
答:若小包酱料是按照餐饮连锁要求定制生产,并随餐直接提供给消费者,通常属于委托生产。若其属于专供餐饮企业、用于进一步加工制作且不面向其他客户销售的原辅料或半成品,还需结合实施问答中的专供原辅料或半成品情形进一步判断。
三、113号令及委托方责任
19.《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何时施行?
答:《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3号公布,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生产的食品,可以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20.新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提出了哪些核心要求?
答:委托方应依法取得相应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完成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具备监督受托方和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能力;受托方应取得覆盖受托食品类别和品种明细的食品生产许可,并具备相应生产及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双方还应建立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签订书面合同、履行报告、标识审核、监督、检验、留样和召回等义务。
21.委托生产合同签订后多久需要报告?
答:委托双方应在委托生产合同订立后十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各自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发生变化、合同终止或者有关证照被撤销、吊销的,也应在相关事项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22.为了减少报告手续,能否把实际委托加工改写成“生产商与销售商”关系?
答:不能。监管部门将根据实际生产组织方式认定法律关系。仅更改合同名称、标签引导词、销售关系或者条码归属,不能改变实际委托生产事实;符合委托生产定义的,仍应履行报告、监督、标签和其他法定义务。
23.委托加工产品的食品安全责任由谁承担?
答:委托方应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委托生产食品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接受监督,并对其生产行为负责。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内部责任分配,但不得减轻或者免除法定食品安全责任。发生不合格食品召回时,由委托方依法实施召回,受托方应予配合。
24.委托加工产品的留样需要保存到保质期届满后六个月吗?
答:是。受托方应保存委托生产食品的检验记录和产品留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生产日期后二年。委托方可以根据需要或合同约定要求受托方提供样品并自行留样。短保食品同样适用该保存期限要求。
四、标签标识与联系方式
25.委托加工产品应使用哪些双方身份引导词?
答:应使用“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能够准确反映委托关系的字样。不得用“监制、推广、经销、出品”等表述替代法定身份。为与第113号令保持一致,建议统一使用“受托方”,不使用含义不够规范的其他称谓。
26.委托加工产品是否必须同时标注委托方和受托方?
答:对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委托生产预包装食品,自2026年12月1日起,应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并冠以规范身份字样。对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原辅料、半成品或预包装食品,相关主体信息可以依规定通过说明书或合同等方式注明。
27.能否只标委托方,不标实际生产企业?
答:应区分实施时间。2026年12月1日前,现行GB 7718—2011允许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示委托单位名称、地址及产地。自2026年12月1日起,第113号令要求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委托生产预包装食品同时标注委托方和受托方信息,不能再省略实际受托生产企业。
28.委托加工产品的联系方式应标委托方还是受托方?
答:按照第113号令,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委托生产预包装食品,应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受托方的名称、地址;该条未要求必须同时标注受托方联系方式。其他食品标签法规、产品标准或特殊食品规定另有要求的,还应同时执行。
标签提示:第113号令明确要求标示委托方联系方式;受托方联系方式是否标示,还应结合其他适用法规和标准。
29.标签上增加销售方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会不会因此被认定为委托加工?
答:不会仅因增加销售方信息而当然构成委托生产。委托生产的认定仍取决于三个构成要素和实际业务关系。但附加的销售方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替代或者掩盖法定委托方、受托方和生产许可信息。
30.客户要求标签完全不体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电话和SC编号,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食品标签不得隐去依法应标示的生产主体信息。自2026年12月1日起,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委托生产预包装食品必须标注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规定信息;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其他法定标签内容也应按适用法规和标准标注。
31.委托方地址应标营业执照住所还是生产许可证上的生产地址?
答:应标示能够依法对应委托方主体的真实、有效地址,通常为登记注册的住所或者依法登记、备案的经营场所,不应随意用其他主体的生产地址替代。委托方同时持有生产许可证且拟标示生产地址的,应确认该地址与委托方主体、许可信息和实际经营关系一致。
32.大桶产品能否把委托方、受托方和联系方式单独贴在桶底,其他标签信息放在桶身?
答:不建议将关键责任主体信息仅设置在桶底。委托方和受托方信息应当紧邻、清晰、醒目并便于查看,标签不得因位置隐蔽而影响识别。对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产品,宜在桶身主要可视区域集中标示;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产品可按相应规则通过说明书或合同补充,但仍应满足追溯和识别要求。
33.非最小销售单元的外箱是否必须标示完整标签信息、受托方SC编号和产地?
答:应先判断外箱是否属于独立销售单元。若外箱仅用于运输、仓储且不直接销售,可以按照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或储运包装要求标示,部分信息可通过说明书、合同或随货文件提供;若外箱可能作为独立销售单元,应按销售包装完整标示。受托方SC编号和产地的具体标示还应结合适用标签法规、产品标准及包装用途确认。
34.委托加工食品标签上的SC编号应标注谁的?
答:应标注实际受托生产企业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委托方没有对应食品生产许可的,不得以委托方编号替代实际生产者编号;多重委托还应确保标签能够真实反映实际受托生产主体。
35.分公司有SC、总公司无生产资质,标签应如何体现?
答: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实际组织生产的分公司,应作为实际生产主体真实标示其名称、地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总公司可以依法标示品牌方、销售方或集团信息,但不得替代或模糊实际生产主体。是否属于集团内部委托,应结合统一管理制度和实际组织关系判断。
36.进口食品在国内重新分装后,品牌方与分装工厂能否分别标为委托方和受托方?
答:国内分装属于食品生产活动。进口商或品牌方按照其要求委托具备相应食品生产许可的分装企业分装,并由分装企业交付产品的,通常符合委托生产三个构成要素,可以分别作为委托方和受托方管理和标示。若属于境外企业委托境内企业生产或仅用于出口的情形,应按食品进出口相关规定执行。
五、商品条码与执行标准
37.委托加工食品应使用委托方还是受托方的商品条码?
答:商品需要标注商品条码时,委托加工产品通常应使用委托方依法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多地商品条码管理规定及监管实践均采用这一口径。商品条码并非所有食品标签的当然必标项目,但一旦使用,必须保证注册主体、产品信息和实际责任关系一致。
38.只有一个代工厂时,能否使用生产厂家的商品条码?
答:一般不能仅因只有一个代工厂就使用受托方条码。代工厂数量不改变商品条码的注册和使用规则。若业务实质属于委托加工,通常应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商品条码;使用其他主体条码应有明确法律依据并符合所在地商品条码管理规定。
39.委托方没有商品条码怎么办?
答:委托方可以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厂商识别代码并编制商品条码。不得擅自借用、冒用受托方或其他企业的条码,也不得使用已经注销的条码。若产品不需要商品条码,可以不标,但应满足销售渠道和追溯管理要求。
40.同一产品名称,一部分自产、一部分委托生产,配料表不同,能否使用同一个条码?
答:通常不应共用。同一名称但配料表不同,往往意味着产品配方、特征或消费者识别信息发生变化,应按照商品项目编码规则分别评估并通常分配不同商品条码,以避免收货、销售、召回和追溯混淆。
41.产品由委托加工改为总经销,原委托方条码还能否继续使用?
答:应重新核验条码注册主体和产品责任关系。若条码仍由原注册主体合法持有,且该主体仍是产品所有者或责任主体、商品项目关键属性未发生变化,可能继续使用;若产品已转为其他企业所有或仅由原委托方作为经销商存在,则不得当然沿用原条码。
42.委托加工产品使用受托方企业标准,委托方还需要自我声明公开吗?
答:需要。根据《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委托加工生产产品的,由委托方在提供产品前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使用受托方企业产品标准的,应事先取得标准所有者授权,委托方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
43.委托方可以直接使用生产企业的企业标准吗?
答:可以,但应事先取得企业标准所有者的书面授权,并确认该标准适用于拟委托生产的产品。委托方仍应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并承担产品执行标准合规责任;涉及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还应执行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相关要求。
六、资质与特殊产品
44.把已经生产好的粉末委托另一家企业造粒,造粒企业需要食品生产许可吗?
答:一般需要。造粒属于食品生产的部分环节,受托企业应取得覆盖相应食品类别和品种明细的食品生产许可,并具备相应设备、工艺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若设备和人员进入委托方获证场所提供劳务,生产全过程仍由委托方控制,可结合实际判断;辐照等国家另有专门管理规则的外包环节,按相应规定执行。
45.受托方的SC许可范围不覆盖所委托产品,能否承接加工?
答:不能。受托方食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内,许可证副本载明的食品类别和品种明细应覆盖实际受托生产的食品。许可范围不覆盖的,应先依法变更许可,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标签表述或委托方资质弥补。
46.委托方只有营业执照,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能否委托生产?
答:不能只看营业执照。委托方应根据实际经营活动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完成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可以依法备案;从事需要食品经营许可的活动,应取得相应许可。同时还应具备监督受托方和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能力。
47.门店个体工商户能否作为委托方并在标签上标示?
答:可以,但应满足法定条件。个体工商户属于合法市场主体的,可以作为委托方,但需根据实际业务取得相应食品经营许可或完成备案,并具备与委托食品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和监督能力。标签上的委托方名称应与登记及许可备案信息一致。
48.食品小作坊能否接受食品委托加工或贴牌生产?
答:按照第113号令,受托方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许可范围还应覆盖受托产品。一般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等同于食品生产许可证,因此通常不能作为该办法下的受托方承接委托生产。地方对小作坊另有规定的,还应执行地方性法规,但不得规避国家食品生产许可要求。
49.有机产品委托加工需要满足哪些认证要求?
答:有机标志只能用于经认证并处于有效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委托生产时,产品配方、加工场所、生产过程和相关经营主体应纳入认证机构审核及证书覆盖范围,不能简单借用受托工厂的有机证书,也不能由未纳入认证的品牌方自行标注有机标志。具体证书持有人和加工方要求应以适用的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及认证机构结论为准。
50.地理标志产品委托加工时,委托方没有专用标志使用资格,能否使用受托方资格?
答:一般不能借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主体、产品、产地、工艺和生产者应符合相应保护规定及核准使用条件。委托方没有专用标志使用资格的,不能仅凭受托方资格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应确认委托模式是否允许、委托方或实际生产者是否已经依法核准,以及标签主体与核准信息是否一致。
51.《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是否适用于食用农产品委托加工?
答:取决于加工后的产品属性。仅进行分级、清洗、初级包装等处理,产品仍属于食用农产品的,主要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管理规定;将食用农产品加工成食品、食品配料或实施属于食品生产的分装、杀菌等环节,并符合三个构成要素的,适用食品委托生产管理。
52.仓库仅将多个已封装预包装食品装箱组合,是否需要食品生产许可?
答:若仓库不拆开最小预包装、不重新定量、不混配、不改变食品本体,只是将若干已封装产品装入运输箱或组合外包装,通常属于仓储、销售或组合包装管理,不当然需要食品生产许可。若拆包、分装、混配、重新形成直接接触食品的销售单元或实施其他生产加工,应取得相应食品生产许可或委托有资质企业完成。
53.企业没有酱料生产许可,能否自己制作小包装酱料并标“赠品”随主产品销售?
答:不可以。“赠品”不改变其食品属性,也不能免除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标准和标签要求。企业许可范围不包含酱料且工艺明显不同的,应采购合格成品,或者委托食品生产许可范围覆盖该酱料的企业生产。
54.清洁标签等级评定是否有统一官方文件?
答:目前没有全国统一、强制性的“清洁标签等级”官方评定制度。市场上的相关认证或评价通常依据认证机构规则、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开展,不能替代食品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相关宣称时,还应保证真实、准确,不得误导消费者。
七、合同、文件与风险控制
55.商标授权书和委托加工合同有什么区别?
答:商标授权书解决商标使用权和商标质量监督问题;委托加工合同解决生产组织、产品要求、监督方式、检验放行、标签审核、食品安全责任和事故处置等问题。实际同时存在商标授权和委托生产的,两类事项均应有明确、有效的书面约定,可以分别签署,也可以在同一合同中分章约定。
56.委托加工合同应重点约定哪些内容?
答:至少应包括委托双方资质,委托食品名称、品种和执行标准,原料、食品添加剂及直接接触食品包装材料的采购或提供方式,委托方监督内容、方式和频次,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处置及责任,以及其他食品安全事项。建议进一步明确配方和工艺、包材和条码、标签审批、检验放行、留样、记录、交付、召回、投诉、赔偿、保密、知识产权和合同终止后包材处置。
57.产品包装不标生产企业,也没有委托加工合同,先付款再发货,是否合规?
答:不合规风险极高。委托生产行为实施前,双方应签订书面委托生产合同;食品标签还必须依法标示生产主体及其他法定信息。生产企业应立即停止使用不合规标签继续生产或出货,核验双方资质,完成合同、报告、标签审核和包材整改后再恢复生产,不能以付款凭证替代书面合同和合规标签。
58.生产企业质量负责人应重点识别哪些委托加工风险?
答:重点识别:委托方许可备案或管理能力不足;受托方许可范围不覆盖;合同和技术标准不完整;原辅料来源及责任不清;未经审核印刷包材;标签隐去实际生产者或身份用词错误;商品条码冒用;商标、专利、认证标志授权不足;生产监督、检验放行、留样和记录缺失;多重委托未经评估;召回、投诉、事故和赔偿责任不清。
59.委托加工双方是否还需要单独签订商标使用合同?
答:不一定必须单独签署。若产品使用的商标不属于受托方,应有合法有效的商标许可依据。商标许可条款可以写入委托生产合同,也可以单独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都应明确许可范围、期限、产品、质量监督、终止后包材处置等事项。
60.委托方如何记录对受托方的监督检查?
答:委托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监督内容、方式和频次,并形成可追溯记录。监督可采用驻厂、现场审核、巡查、视频或信息化监控、第三方审核等方式;内容一般包括场所环境、设施设备、人员、原辅料、配方和执行标准、关键生产环节、检验、运输交付、标签说明书和生产记录。监督记录应由委托双方确认并分别留存。
八、典型业务场景
61.通用配方产品供应餐饮客户,包装印有“某客户专供”,是否属于委托加工?
答:应区分产品用途。为特定食品生产企业或餐饮服务提供者定制的原辅料、半成品,用于进一步加工制作,包装标明专供信息且不向其他客户销售的,实施问答明确可不按第113号令的委托生产界定。若属于直接食用的成品食品、同时面向其他客户销售,或者其他事实符合三个构成要素,则应按委托生产判断。
62.把原料交给供应商做美拉德反应或喷雾干燥,产物再作为本企业原料使用,是否属于委托加工?
答:通常属于委托生产。将原料交由另一企业按要求实施美拉德反应、喷雾干燥等食品生产环节,并将加工产物交回本企业,符合“按要求生产并交付”的特征。受托方应取得覆盖相应产品或生产环节的食品生产许可;双方应明确原料查验、工艺参数、检验、交付和食品安全责任。
63.产品使用客户商标,仅供餐饮渠道,不在标签上显示委托方和受托方,是否可以?
答:应区分是否直接提供给消费者。若产品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构成委托生产的,自2026年12月1日起应在标签上标注委托方和受托方规定信息,餐饮渠道并不当然豁免。若属于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原辅料、半成品或预包装食品,委托方和受托方信息可以依规定通过说明书或合同等方式注明。
64.受托方商标用于产品,而委托方支付加工费、原料由受托方采购,是否仍属于委托加工?
答:仍可能属于委托生产。商标属于受托方、原料由受托方采购,都不是排除委托生产的决定性因素。只要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开展生产,并将所生产食品交付给委托方或其指定对象,即应按三个构成要素判断。
65.生产过程在受托方工厂完成,与受托方派设备和人员到委托方工厂服务,有何区别?
答:在受托方工厂完成生产的,受托方应在其获证生产场所内组织生产,并对生产行为负责,通常构成委托生产。受托方仅派设备或人员到委托方获证场所提供服务,且物料、场所、质量体系、生产控制和产品放行均由委托方负责的,可能属于设备或劳务服务;但若服务方实际控制生产过程,仍可能构成委托生产或其他违法外包。
66.外购成品、委托加工件和外协生产应如何管理?
答:应分类纳入采购和外协管理。外购成品应查验供货者资质、合格证明和进货记录;委托加工及外协生产还应核验双方资质、许可范围、合同和报告,实施过程监督、标签审核、检验查验、留样、交付和召回管理。第113号令相关查验、标识审核、检验及留样记录,通常至少保存至最后批次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至少保存二年。
67.出口产品使用境外客户注册的商品条码,是否需要在中国备案?
答:境内生产企业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产品不以境内生产企业名义销售,使用境外企业合法注册的商品条码,按照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现行说明
通常无需办理境外条码备案。企业仍应保存境外条码注册证明、授权和委托生产文件,并遵守出口目的国标签、条码和食品安全要求;产品转内销时应重新核查国内适用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