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程序

   2013-04-01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864
核心提示:1、在进口货物进口前,进口食品收货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一式两份)供初审
1、在进口货物进口前,进口食品收货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一式两份)供初审。
申请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附表1);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3)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4)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5)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租赁仓库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6)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7)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2、初审通过后,企业应登录企业端备案管理系统(域名http://ire.eciq.cn),进行电子信息备案。同时获得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申请号和查询编号,凭申请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改备案信息。
3、负责备案初审的检验检疫机构要认真核查备案信息,将审核通过的备案材料一份递交至辽宁局,一份留档备存。
4、辽宁局负责电子备案信息的审核。
5、辽宁局对收货人备案资料及电子信息核实后,符合要求的,提交到国家局,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企业端。国家局对备案信息进行终审,审核通过将在备案管理系统中生成备案收货人名单,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进口食品收货人需凭进口食品收货人(经销商或代理商)备案管理系统备案编号报检。

   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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