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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的微生物指标超标可以复检吗

2025-07-03 09:004680
微生物项目是企业产品出厂及过程监测特别关注的指标,也是食品抽检的重点项目。工厂实际生产中,出厂检验有时会出现某批次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在食品抽检中也有微生物不合格的信息公布。那出厂检验中微生物不合格的产品,需要复检吗,抽检中出现微生物不合格企业可以申请复验吗,相关标法对此又有哪些规定?下面就和食品伙伴网一起梳理下微生物复检的相关标法,共同探寻答案。
 
  一


  法 规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版)规定:“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不予复检”。另外《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2018〕48号)提到:“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版)未明确微生物是否可以复检。
 
  二


  标 准
 
  在检验标准和产品标准中有提及微生物复检的问题,尤其是产品标准出厂检验、判定规则部分会有相关规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1-2016)规定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基本原则和要求,适用于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该标准规定: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
 
  简单列举提到微生物复检规定的两个产品标准:
 
  《糕点通则》(GB/T 20977-2007)判定规则明确,感官要求检验中如有异味、污染、霉变、外来杂质或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
 
  《运动饮料》(GB 15266-2009)判定规则中规定: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


  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答复
 
  另查询到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微生物不合格复检及复验的留言回复汇总如下: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答复:微生物不合格是否需要复验
 
  问:初检机构在检出微生物不合格,初检机构是否进行微生物复验?如无需复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又要求检测机构在出现不合格或存疑时需进行复验。麻烦帮忙解答,谢谢!
 
  答:您好,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1-2016)规定,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对微生物检验结果复验,可通过对检验过程记录的复核实现。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答复:食品抽检微生物不合格是否需告知当事人可申请复检
 
  问:食品抽检仅微生物不合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一)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之规定,明知当事人即使申请复检也不会被受理,这种情况下其申请与否结果都是一样的,是否还要需告知当事人可申请复检?
 
  答:您好,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四


  复检和复验的区别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第十八条规定:“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检验结果复验程序,在检验结果不合格或存疑等情况时进行复验并保存记录,确保数据结果准确可靠。” 该规范第四十一条规定,复验是指同一检验机构对原样品进行的再次检验,以进一步确认检验结果。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复检是指在初检机构对样品检验结论不合格时,由另一家检验机构作为复检机构对备份样品进行再一次检验的行为,复检机构不得与初检机构为同一机构。
 
  简单来说,复验是因为做出不合格结论需要慎重,在得出结论前,同一检验单位再次进行检查。复检是出现了不合格结论后,被检验单位有异议时,申请另一机构做的检验。复验类似交卷前的检查,复检类似评分后让其他老师再次批卷。
 
  结语
 
  目前明确规定微生物不能复检的主要法规和标准是《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1-2016),个别产品标准中会提到出厂时的复检规定。
 
  出厂检验中微生物不合格的产品,可以内部复验,再次确认检验结果,同时也可用于找出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后续整改,生产出安全合格的产品。
 
  抽检中出现微生物不合格,企业有依法获取抽样检验结果通知及申请复验的权利,并且对微生物检验结果复验,是通过对检验过程记录的复核实现,而不是在复检机构进行再次检验。
 
  报告出现微生物不合格不是终点,后续措施才是新起点。



日期:202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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