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法规首页 频道列表

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型超市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指导规范的通知(津工商食字〔2013〕13号)

2013-07-31 03:5110810

  各工商分局,滨海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局各处室和直属单位:

  《天津市大型超市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指导规范(试行)》已试行近一年,有效期于2013年5月17日届满。经研究,本指导规范内容不变,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5月16日

  天津市大型超市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指导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行为,有效防范过期变质等不合格食品问题,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立法精神以及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规范。

  第二条  本指导规范所称的临近保质期食品是指临近包装物上标注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流通经营的大型超市,应当按照本指导规范规定,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变质食品问题的发生。

  第四条  散装食品的销售、贮存应当按照《天津市流通环节散装食品经营指导规范(试行)》的规定管理。

  第五条  根据食品保质期和贮存条件等情况,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界定如下:

  (一)保质期在30天以上(含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保质期届满前7天;

  (二)保质期在3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保质期届满前2天。

  第六条  大型超市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柜)”字样和临近保质期食品界定标准,并向消费者明示:“请您理性购买并注意在保质期内食用”,接受公众监督,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七条  大型超市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柜)明示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制作:

  明示牌底色:黄色;字体颜色:蓝色;明示牌大小应当醒目,具体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八条  大型超市应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一)应当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兼)职人员岗位,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日常管理。

  (二)建立营业场所食品日常清查理货制度。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应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销售,并建立记录台账,内容包括临近保质期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等信息。

  (三)应当每天闭市前对临近保质期食品进行检查,严禁专区(柜)销售过期变质食品。对尚未售出的到期食品,应及时清点、下架退市;对过期变质食品予以销毁,并将销毁情况记入不合格食品销毁管理台账。

  (四)低温冷藏、冷冻的临近保质期食品应在专用设备中销售,确保临近保质期食品的贮存条件符合要求。

  (五)专区(柜)设置要便于消费者购买,明示牌应当完整、清晰。

  (六)妥善处理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柜)出现的消费纠纷,严防因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柜)管理不善而出现大量的消费者申(投)诉或举报。

  第九条  捆绑销售食品时,不得隐藏或覆盖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第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日常管理,积极引导大型超市落实本指导规范的各项内容,推进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工作扎实开展,并将本指导规范作为行政指导使用。

  (一)将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本指导规范的要求加强对大型超市的管理,引导和督促大型超市做好临近保质期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大型超市诚信、守法的自律意识。

  (二)加大对过期变质食品的查处力度,一经发现经营者销售过期变质食品等问题,依法立案查处。

  第十一条  国家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指导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反对 0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四川出台地方标准管理新规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全流程管理,严格落实“最严谨的标准”要求,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于近日正式印发了《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经委务会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这标志着四川省在地方特色食品标准化、法治化管理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2026-04-15600

湖南出台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将实行四等级差异化监管
近日,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正式印发《湖南省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和应用管理办法(试行)》(湘农发〔2026〕8号),旨在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提升监管效能。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2026-04-10706

2026年4月1日起实施!福建食品经营许可与备案细则发布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印发《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实施细则》,将于202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五年。该细则旨在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工作,保障食品安全。

2026-02-02970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无有效期和无产品技术要求”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换证的提醒告知函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发布〈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及配套文件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在产在售“无有效期和无产品技术要求”保健食品集中换证审查要点》《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保健食品换证过渡期届满有关问题的复函》,为指导我省“无有效期和无产品技术要求”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平稳、有序、及时换证,现将有关事项再次提醒告知如下。

2026-01-14322

食品、化妆品等行业从业者注意!天津健康体检新规明确这些要求
为规范管理、防范传染病传播并减轻企业个人负担,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等五类行业规定岗位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于2026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2026-01-13728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烟台市财政局关于延长《烟台市市场监管领域一般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烟市监字〔2025〕222号)
根据《山东省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评估,决定《烟台市市场监管领域一般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烟市监字〔2024〕15号)更名为《烟台市市场监管领域一般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31年1月4日。

2026-01-12936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延长《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有效期的通知
经评估并报省市场监管局领导同意,2023年3月24日我局印发的《关于印发推行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川市监规发〔2023〕3号)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5月1日。

2026-01-081025

最高奖30万!安徽食品安全举报新规出炉 内部举报奖励翻倍
近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将于2026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原暂行办法同步废止。新规进一步细化奖励规则、提高激励力度,旨在畅通举报渠道,凝聚社会共治合力,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2026-01-081058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2025版)》的通知 (黑市监规〔2026〕1号)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2025版)》已经省局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清单有效期5年。《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黑市监规〔2024〕5号)即日起废止。

2026-01-06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