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法规首页 频道列表

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33号)

2010-07-27 01:417700

  1.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区、市)调运种鸡、种鸭、种鹅及种蛋的产地检疫。

  2.检疫合格标准

  2.1符合农业部《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

  2.2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2.3提供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

  2.4种蛋的收集、消毒记录完整,其供体动物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标准。

  2.5种用雏禽临床检查健康,孵化记录完整。

  3.检疫程序

  3.1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确认《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有效,并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场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3.2查验资料

  3.2.1查验饲养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2.2按《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查验养殖档案。

  3.2.3调运种蛋的,还应查验其采集、消毒等记录,确认对应供体及8其健康状况。

  3.3 临床检查

  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开展临床检查外,还需做下列疫病检查。

  3.3.1发现跛行、站立姿势改变、跗关节上方腱囊双侧肿大、难以屈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鸡病毒性关节炎。

  3.3.2发现消瘦、头部苍白、腹部增大、产蛋下降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禽白血病。

  3.3.3发现精神沉郁、反应迟钝、站立不稳、双腿缩于腹下或向外叉开、头颈震颤、共济失调或完全瘫痪等症状,怀疑感染禽脑脊髓炎。

  3.3.4 发现生长受阻、瘦弱、羽毛发育不良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症。

  3.4实验室检测

  3.4.1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实验室检测具体要求见附表)。

  3.4.2实验室检测疫病种类

  3.4.2.1种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症。

  3.4.2.2种鸭  高致病性禽流感、鸭瘟。

  3.4.2.3种鹅  高致病性禽流感、小鹅瘟。

  4.检疫后处理

  4.1参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做好检疫结果处理。

  4.2 无有效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检疫程序终止。

  4.3 无有效的实验室检测报告的,检疫程序终止

  5.检疫记录

  参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做好检疫记录。

  附件:   跨省调运种禽实验室检测要求
 



反对 0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办法》的通知 (黑农厅规〔2025〕6号)
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防止水生动物疫病传播,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025-05-27965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 (辽农办农发〔2022〕309号)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是依法防范植物疫病传播扩散的重要手段,是植物检疫机构依法履行国家植物检疫任务的重要内容。为深入贯彻落实《生物安全法》《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工作,建立健全植物产地检疫工作长效机制,有效防控重大植物疫病扩散蔓延,保障农业植物生物安全和产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2022-07-13672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进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的通知》(农渔发〔2020〕7号)要求,自2020年开始,全面推进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现将《河北省全面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02-15680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强化生猪收购贩运管理的通知 (农办牧〔202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为及时掌握生猪收购贩

2020-06-15590

解读《云南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办法(试行)》
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广大企业及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云南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办法(试行)》(云农规〔2019〕4号,

2020-01-08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