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法规首页 频道列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强化生猪收购贩运管理的通知 (农办牧〔2020〕30号)

2020-06-15 09:3260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及时掌握生猪收购贩运情况,切实规范生猪收购贩运行为,加强生猪产地检疫与运输监管的衔接,降低非洲猪瘟疫情传播风险,现就强化生猪收购贩运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生猪收购贩运主体基础信息管理
 
    各地要完善产地检疫信息管理,自7月1日起,指导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微信小程序“牧运通”(以下简称“牧运通”)登记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单位地址或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生猪产地检疫申报后,要通过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核对从事生猪收购贩运单位或个人信息登记情况,指导其做好基础信息登记。从事生猪收购贩运单位或个人的统一编码和基础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各地要做好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开发工作,并与中央系统对接,实现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和“牧运通”之间的数据联通。
 
    二、压实生猪收购贩运环节防疫主体责任
 
    各地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压实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动物防疫主体责任,督促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认真学习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建立健全贩运、收购台账,核对收购的生猪是否佩戴合法耳标、是否使用经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督促承运人凭检疫证明运输生猪,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及时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消毒;在接到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代为申报检疫后,应该严格查验其信息登记情况、养殖场(户)委托书及申报材料,未取得养殖场(户)检疫申报委托书的,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检疫证明。
 
    三、加强生猪收购贩运风险管理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要求,加强生猪产地检疫风险评估机制建设,强化生猪收购贩运活动风险管理,及时将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贩运生猪情况录入“牧运通”系统。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响应期间,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出现过一次有关违法违规记录的,申报检疫时,涉及的生猪应附具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比例不得低于该批次生猪数量的30%;出现过两次及以上有关违法违规记录的,暂停受理与其相关的检疫申报。
 
    农业农业部办公厅
 
    2020年6月10日


反对 0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328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将林蛙纳入药食同源的建议
提出的《关于将林蛙纳入药食同源的建议》收悉,经商农业农村部,现答复如下。

2025-08-20595

农业农村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788号建议的答复摘要|关于加快构建黑水虻研究与应用体系替代进口大豆的建议 (农办议〔2025〕285号)
农业农村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788号关于加快构建黑水虻研究与应用体系替代进口大豆建议的答复摘要。

2025-08-15238

农业农村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581号建议的答复|关于推进养殖业节粮增效的建议 (农办议〔2025〕299号)
农业农村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581号关于推进养殖业节粮增效建议的答复。

2025-08-15411

食品标准法规动态回顾(2025-8-8至2025-8-15)
食品标准法规动态回顾内容包括:标准方面,33 项兽药残留检测方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有征求意见、废止等动态,团体标准在多地有立项、发布、征求意见等情况,覆盖酿酒、食品包装、地方特色食品等领域。法规方面,市场监管总局就网络食品交易相关责任规定征求意见,农业农村部印发管理指引,多地出台或征求粮食流通、农产品加工、生猪屠宰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及细则。

2025-08-1568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农产发〔2024〕2号)和2025年自治区党委一号文件精神,加快推动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2025-08-14331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825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加大对上市肉品监管的建议提案
提出的第0825号《关于加大对上市肉品监管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结合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会办意见,答复如下。

2025-08-13845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099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加强自制食品监管的建议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自制食品监管的建议》收悉。您在建议中指出市面常有自制辣椒酱、豆腐乳、腌菜等食品集中在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售卖,同时对自制食品的生产销售,特别是食品小作坊的生产销售指出了存在的共性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您提出“加大资金支持,为基层监管部门配备更先进的检测设备和仪器,提升基层对自制食品的检测能力和水平;建立自制食品的标签标识要求、生产环境标准、原料采购规范等统一的监管标准和规范;建立全民监管体系协调商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多部门协调联动,形成联合监管机制”等三个方面的建议。

2025-08-13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