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30日下午,北京市工商局组织部分大型连锁超市负责人以及工商分局相关人员召开座谈会,就如何进一步落实《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制度》、《不合格食品停止销售制度》和《流通领域食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等几项食品安全制度规范,保证首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开展调研。根据调研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市工商局提出进一步加强制度落实等多项意见。
《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制度》、《不合格食品停止销售制度》和《流通领域食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等几项制度规范是北京市工商局2011年实施的探索性措施,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临近保质期限食品的集中陈列和销售、不合格食品退市后的处理以及食品批发经营的安全控制做出规定与建议,保证广大消费者知情权,提升经营者自主规范意识,强化源头风险监控,降低安全风险隐患,根本目的是强化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保障首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
下一阶段,市工商局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对于《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制度》等几项制度规范,将进一步采取具体措施如下。
一、凡已实行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制度的经营主体,务必要继续认真落实,积极挥发自律能动性,不能使制度形同虚设;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未实行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制度的经营主体,要依法依规切实做好临近保质期限食品的销售和退市工作。
二、经营主体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关制度,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的原料、成品以及散装食品应当每批次标明入库日期和保质期限,出库销售应尽量做到先进先出。每天闭市前应对临近保质期限食品进行检查,对未售出的到期食品,应当及时清点、停止销售、退货或销毁,并做好记录。
三、市工商局《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制度》中已明确:“商场超市应当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前,将临近保质期限食品进入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集中陈列和销售:(一)食品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期满之日前45天;(二)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三)保质期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5天;(四)保质期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期满之日前10天;(五)保质期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六)保质期少于15天的,期满之日前1至4天。”因此,经营主体在落实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制度过程中,应结合自身情况,主动向消费者明示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制度内容或措施。
四、市工商局制定并鼓励实施《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制度》等几项食品安全制度规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保证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保障首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各经营主体所采取任何措施要服从这一根本目的,真正落实各项法律规定及政府部门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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