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志刚委员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食品销售电子一票通的提案》收悉。根据我局工作职能,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一)建立完善“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的法律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我省于2011年开始规划建设,历经3年探索试运营,2014年提请甘肃省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并于2020年进行修订,由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0〕80号)。
(二)“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的功能和作用
“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平台”开发的初衷是为了在不增加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负担的情况下,更好地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减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交易之间繁杂重复索取食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检验合格证明及购销货票据,也就是所谓的“五证一票”,在我省区域内形成“一家备案、全省共享”。即:开发的“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平台”免费提供给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首次登录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产品(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和供销货业务往来企业信息,产品信息达到在我省流通实现“一家备案、全省共享”,购销货往来企业之间资质等信息实现共享,减少逐级备案的繁琐,借助平台实现快速购销货效能,生成“电子一票通”。经过“电子一票通”的逐级流转,直到终端客户(便利店、小超市、食杂店),企业可选择打印纸质或保留“一票通”电子信息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采取原始方式索取“五证一票”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而实现食品“来源可溯、流向可追、问题可查、责任可究”的全链条追溯。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由于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应用的企业管理软件不一致,难以达到全省贯通,发货单产品信息无法全面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难以有效全面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兰州市是此项政策的执行者,无法取消电子一票通。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下一步,兰州市市场监管局将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全面掌握平台功能,熟练操作平台应用,针对企业在平台使用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进行指导,告知电子信息与纸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精通快速购销功能等操作,提高平台使用率。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食品安全追溯工作方面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衷心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地关注、支持和监督我们的工作。
联系单位: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931-8184349
联系人:李煜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1日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6年市级特殊食品经营环节双随机抽查计划》的通知
根据总局、省局2026年特殊食品监管工作安排,为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规范特殊食品销售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全市特殊食品经营环节组织开展监督抽查,采取飞行检查方式进行,强化对重点经营单位的风险排查,巩固保健食品行业清理整治成果,严查重处保健食品领域虚假宣传、坑老骗老、误导消费等违法行为。
2026-04-07504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6年广州市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7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和《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上级有关工作部署,结合2026年我市食品销售安全监管工作重点,制定本计划。
2026-03-30650
解读《甘肃省2026年食品销售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2026年3月,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2026年食品销售安全监管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这份文件为全年全省食品销售环节的监管工作制定了清晰的“任务书”和“路线图”,体现了从“被动防守”向“主动防控”、从“人海战术”向“智慧监管”的深刻转变。以下是对其核心内容的解读。
2026-03-17835
原创|新规落地: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主体责任解读
对于目前存在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入网食品销售者落实网络食品安全责任的管理人员不够明确、相关责任要求不够细化等问题,2026年2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26年5月20日起施行。食品伙伴网对《规定》中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相关的重点内容进行了解读,供行业参考。
2026-03-02342
食品标准法规动态回顾(2026-2-14至2026-2-28)
食品标准法规动态回顾(2026-2-14至2026-2-28),涉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农业农村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告 2026年 第2号|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6)等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4号)等标准法规。
2026-02-28382
选品备案、信息公示全规范!网络食品销售新规落地 筑牢网购食品安全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 124 号),该规定将于2026年5月20日起施行,聚焦网络食品销售业态的监管痛点与难点,分别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销售者制定差异化、精细化的食品安全管理要求,明确选品、公示、贮存、配送等全环节规范,同时强化风险防控和法律追责,推动网络食品销售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2026-02-27973
网络食品交易监管再升级!两部新规落地 全链条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随着网络食品交易持续普及,网购食品已成为民众日常消费常态,网络食品安全也愈发受到社会关注。为响应习近平总书记食品安全 “四个最严” 要求,破解网络食品监管难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正式出台《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两部规章,分别于2026年5月20日和6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监管迈入精细化、全链条管控新阶段。
2026-02-27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