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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度的通知 (冀市监函〔2020〕63号)

2020-02-05 10:295400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创新完善检验检测监管体制机制,优化检验检测准入服务,充分激发检验检测市场活力,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要求,现将我省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雄安新区、正定自贸区、曹妃甸自贸区和大兴机场自贸区注册登记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证书。
 
    告知承诺的申请事项必须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申请类型包括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变更。特殊食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除外。
 
    二、受理部门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驻省政务服务中心)
 
    三、办理程序
 
    资质认定管理部门应当在网站上公示告知承诺书文本式样,及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机构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须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告知承诺书原件(一式二份)及相关申请材料(纸制材料及其电子版各一份)。
 
    资质认定部门在收到机构申请后,对材料的齐全性进行形式审查,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可做出资质认定决定,并于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四、技术核查
 
    资质认定部门自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后,按照机构申请的检测能力项目,于3个月内由相应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相关人员,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技术评审管理的规定及评审准则(或RB/T214-2017)的相关要求,对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并作出相应核查判定。
 
    经核查,申请机构承诺内容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需要在河北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管理系统进行信息采集。不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由资质认定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并予以公布。
 
    对于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被依法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相应资质认定事项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该行为记入申请机构信用档案,并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且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资质认定方式。
 
    附件: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docx
 
    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docx
 
    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docx
 
    4.   资质认定部门的告知内容.docx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4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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