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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水产品经营称重行为的意见 (榕市监规〔2026〕2号)

2026-04-14 14:205370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水产品经营称重行为,维护水产品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当前水产品经营称重存在的主要违法行为

(一)水产品包装物占重。即经营者在水产品经营称重过程中,使用自重较大的塑料购物袋等包装物盛装水产品,影响水产品称重的准确性。

(二)螃蟹过度捆扎。即经营者在经营蟹类时,使用的捆扎物重量超出合理范围,导致称量明显增重。

(三)使用不合格包装材料。即经营者经营水产品时,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包装材料。水产品包装是指对水产品实施装箱、装盒、装袋、包裹、捆扎等。

(四)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即经营者经营水产品时,违法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造成短斤少两。

(五)未明码标价。即经营者经营水产品时,未依法明码标价。

二、规范管理措施

(一)倡导水产品“裸称”。在水产品经营称重过程中,倡导去除包装物后进行称量,计量净重。

对确需捆扎的蟹类等产品,应当使用环保、简易的轻量捆扎物,蟹类单体捆扎物重量控制在单体总重(含捆扎物)5%的合理范围内;严禁在捆扎物中夹带泥、砂、金属粉或者其他杂物来增重。

(二)使用安全合格的包装材料。经营者经营水产品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包装材料,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

(三)规范使用公平秤。各类市场须配置检定合格的公平秤,公平秤放置处要有明显标识,保证交易时间内可正常使用,并有专(兼)职人员保管、维护。

(四)加强计量器具使用管理。经营者须使用经过检定合格的电子秤,不得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或称量作弊的电子秤,不得故意破坏电子秤准确度。

(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水产品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经营的水产品按规定明码标价,标示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教育。通过新闻媒体、网站、微信公众号、分发宣传单等形式,向全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商场超市、水产品店、餐饮单位、广大消费者等广泛宣传本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市场开办方和经营者主体责任;帮助消费者认清水产品经营称重违法行为,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引导新闻媒体和广大群众共同参与水产品经营称重行为监督,形成社会共治的强大合力。

(二)严格执法办案。对水产品包装物占重、螃蟹过度捆扎、使用不合格包装材料、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严肃查处。

(三)形成长效机制。指导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开办方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加强部门协作,推动规范工作从水产品经营环节向养殖、捕捞环节延伸。行业协会要加强对水产品经营户的诚信教育,形成行业自律规范。

四、本意见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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