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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21餐饮从业人员培训年”工作的通知》解读材料

2021-06-25 11:393220

5月14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2021餐饮从业人员培训年”工作的通知》(川市监办〔2021〕62号),其中涉及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文件解读如下: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以下简称《规范》),已于2021年2月22日发布,2022年2月22日正式施行,该《规范》对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分为主体和附件两部分。主体部分包括范围、食品留样、检验等13项内容,附件共有4个。《规范》能更好地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真正落实《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依法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强化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2.《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提出明确要求。《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随机监督抽查考核”。

《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分管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须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和健康检查”。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部委规章已有责任追究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部委规章没有责任追究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学校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抽考核不合格或未履行相关职责,未落实信息公开制度、明厨亮灶要求,违反食品采购贮存使用、校外供餐管理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管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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