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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发布!事关冷链食品

2022-02-09 02:039230
    近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该指南主要针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生产经营重点环节,适用于采用冷冻、冷藏等方式加工,产品从出厂到销售始终处于低温状态的冷链食品在生产、装卸、运输、贮存及销售等各环节中新冠病毒污染的防控。口岸区域储存进口冷链食品的场所经营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可参照执行。这是记者从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的。

在从业人员新冠病毒防控健康管理上,要建立上岗员工健康登记制度;员工做好日常健康监测;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应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51号)进行相关检测。高风险岗位人员应实施高频次核酸检测,具体频次可根据各地情况在风险研判基础上适当调整。原则上应合理安排,确保每天均有同类别人员进行核酸检测。

尽可能减少外来人员进入生产经营区域,确需进入的,需登记所在单位、健康状况、接触疫情发生地区人员等情况,落实对健康码和行程码检查登记、测温、做好个人防护等措施方可进入。车辆进出时,车内人员非必要不得离开车辆,确需离开车辆的按上述要求管理。门卫值班员、工作人员和司机应当避免不必要的接触;从业人员要健康上岗、做好个人防护、注意个人卫生、加强手卫生;建立健康异常报告程序;从业人员返岗程序,根据生产经营区域上岗人员登记和健康档案,及时追踪健康异常、身体不适、疑似或者感染新冠病毒(患者或无症状感染者)员工的治疗和康复状况,在其康复后科学评定是否符合返岗条件。

关于装卸储运过程防控要求:

一、装卸等工人卫生要求,对集中监管仓或首站冷库搬运工、装卸工、掏箱工、消毒人员等首次直接接触未经预防性消毒的进口冷链食品的高风险岗位人员,要求人员固定,闭环管理。除做好个人一般卫生要求外,搬运货物前应当穿戴专用工作衣帽、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手套等,必要时佩戴护目镜和面屏,避免货物表面频繁接触人员体表。

二、运输司机卫生要求,除按照从业人员卫生要求做好自身防护外,运输进口冷链食品的人员(司机等)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开箱,不能随意打开冷链食品包装直接接触冷链食品。车辆进出时,司机和随行人员应当避免与门卫值班员、工作人员有不必要的接触。

三、货物源头卫生管理,对于进口冷链食品,进口商或货主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食品及其包装进行采样检测。对于外埠食品,经销商应当主动向供应商索取相关食品安全和防疫检测信息。进口商或货主如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提供运输、仓储等服务,在货物交付第三方物流公司时,应当主动将相关食品安全和防疫需要的检测信息提供给第三方物流公司。

在冷链物流过程中,物流包装内如需加装支撑物或衬垫,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物流包装上应当注明冷链食品储运的温度条件。加强对货物装卸搬运等操作管理,不能使货物直接接触地面,不能随意打开冷链食品包装。应当保障在运输、贮存、分拣等过程中冷链食品的温度始终处于允许波动范围内。做好各交接货环节的时间、温度等信息记录并留存。

四、车辆的卫生管理,应当确保车辆厢体内部清洁、无毒、无害、无异味、无污染,定期进行预防性消毒。

五、贮存设施的卫生管理,要加强入库检验。

在生产加工过程防控要求,一、对进口冷链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缓化前端人员,如搬运工、拆包工等高风险岗位人员,要求人员固定,闭环管理。二、保持安全距离。三、进货防护和查验,在装卸防护上,需要直接接触冷链食品货物的装卸工人,搬运货物前应当穿戴工作衣帽、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手套等,必要时佩戴护目镜和面屏,避免货物表面频繁接触人员体表;源头管控。冷链食品企业应当做好供应商合规性检查和评估,认真做好每批食品进货查证验货,依法如实记录并保存食品及原料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限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检验证明。对于进口冷链食品,进口商或货主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食品及其包装进行采样检测。对于外埠食品,经销商应当主动向供应商索取相关食品安全和防疫检测信息。

为了防控涉及冷链食品餐饮服务环节的新冠病毒污染,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注意人员卫生、保持安全距离、注意清洁与消毒。提供清洁消毒液、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非必要的身体接触、保持空气流通、尽量提供熟食、提倡采用分餐方式或提供公勺公筷。

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应当制定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理方案,用以及时处置和报告疫情情况,有效预防新冠病毒的传播。

相关链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第二版)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第二版)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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