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法规首页 频道列表

京津冀三地联手!首部食品安全协同管理地方标准3月1日正式落地!

2024-03-08 01:022970

随着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关注,京津冀三地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响应,携手并进,共同推出了全国首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入场查验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这一重要举措的落地实施,标志着京津冀地区在食品安全协同管理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为区域协同高质量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规范》的发布,旨在全面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统一、规则的统一、标准的统一。它详细规定了农产品批发市场对食用农产品入场查验的基本要求、查验流程、结果处置方式以及查验记录的要求。这些规定不仅有助于规范市场开办者的行为,更能确保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安全标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这部《规范》是首部食品安全管理类京津冀协同地方标准,将在京津冀三地同步实施。这一创新举措打破了地域壁垒,实现了京津冀地区食用农产品监管制度、规则、标准的统一。这不仅有助于促进三地市场的互联互通,更能提升整个区域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放心的食品。

在食品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方面,《规范》的实施将发挥重要作用。通过统一标准、统一规则,京津冀三地能够形成合力,共同应对食品安全风险。一旦发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三地可以迅速联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防止问题农产品流向市场,从而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此外,《规范》的实施还将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市场开办者将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入场查验,确保每一批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都符合安全标准。同时,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规范》还将推动市场开办者提升食品安全意识和能力,为京津冀地区的食品安全工作贡献更多力量。

3月1日,这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规范》正式落地实施。它的出台不仅体现了京津冀三地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和坚定决心,更展示了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强大合力。


翻译

搜索

复制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反对 0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食品生产企业共建共享实验室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为推进生产经营主体精准帮扶措施改革创新,减轻小微食品生产企业经营负担,提高出厂检验覆盖率,保障食品生产质量安全,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在全市推行食品生产企业共建共享实验室(以下统称“实验室”),通过集约资源、降低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2025-05-27959

市场监管总局就《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5 年 5 月 26 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就《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 2025 年 6 月 27 日。

2025-05-27583

农业农村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2025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质发〔2025〕1号)
农资质量事关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做好2025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持续改革创新,加强农资全链条监管和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加大违法行为打击惩处力度,净化农资市场,维护农民权益,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有力支撑。

2025-05-27998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肝病、胃肠道吸收障碍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文件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肝病》《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胃肠道吸收障碍》两项技术指导文件,旨在指导企业和临床试验机构规范相应类别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临床试验过程,保证数据及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提高注册审评审批效率,保护受试者、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并保障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临床有效性。

2025-05-27511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失信惩戒工作指引》的通知 (渝市监发〔2025〕47号)
为规范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健全信用约束机制,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履行市场监管法定职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指引。

2025-05-27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