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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办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名单”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鄂食药安办发〔2025〕2号)

2025-08-25 09:216470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安全办、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各高等学校:

现将《湖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名单”管理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湖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名单”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精准管理监督,提升各级各类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效能,省食药安办、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建立实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名单”管理制度,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名单”(以下简称“风险名单”),是指对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或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需要加强重点监管的学校食堂,实施风险管理,推动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工作措施。

第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学校食堂列入“风险名单”:

(一)学校食堂基础设施薄弱、设施设备老旧、功能布局不合理,不符合《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

(二)依据《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管理办法(试行)》,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评定等级为一般(C)级或不予评级的;

(三)不符合国务院食安办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食安办发〔2024〕16号)要求,存在病媒生物防制措施不到位,复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配备不足、操作不规范,使用来源不明食品及原料,实行承包经营的学校食堂有分包、转包行为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受到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等行政处罚的;

(五)违反《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4〕39号)第三章纪法责任等规定,受到罚款、约谈等处理的;

(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事件的;

(七)未建立“互联网+明厨亮灶”的;

(八)存在其他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或系统性风险的。

第四条 “风险名单”由县(市、区)级市场监管、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业务机构、基层派出机构提出,经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列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提高“风险名单”列入的精准度,做到应列尽列,防止遗漏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学校食堂。

第五条 属地市场监管、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当对列入“风险名单”的学校食堂实施重点监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并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整改。

学校食堂被列入“风险名单”超过2个月的,属地市场监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六条  各级市场监管、教育行政等部门在开展校园食品安全督导和监督抽查时,应当重点抽查被列入“风险名单”的学校食堂。

第七条  “风险名单”实行动态调整,学校食堂完成食品安全隐患整改,消除食品安全风险,并能稳定保持,可以申请移出“风险名单”。经列入“风险名单”的市场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复核评估后,可以移出“风险名单”。

第八条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风险名单”信息互通,及时相互通报“风险名单”列入和移出情况。

第九条  市(州)级市场监管、教育行政部门对“风险名单”进行监督,可以提出调整建议,或者直接进行调整。

第十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教育行政等部门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未参照本指引严格实施“风险名单”管理,造成所辖区域内学校集中用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规定,从严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当及时汇总“风险名单”动态管理信息,并录入“鄂食安”系统,对列入“风险名单”的学校食堂进行标注。

第十二条  学校食堂“风险名单”不作为信用记录的依据。

第十三条  本指引由省食药安办、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名单”清单

附件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名单”清单

序号 食堂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列入(移出)日期 列入(移出)部门 列入(移出)理由 备注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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