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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粮调发[2024]70号)

2024-12-30 11:479870

各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管理工作,及时、准确掌握粮食市场价格信息,提高粮情监测预警能力,结合我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12月17日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和规范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法律法规等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监测点开展的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工作。

第三条 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坚持客观真实、全面及时、动态调整、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 监测点及监测品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监测点包括国家监测点和自治区监测点。其中,国家监测点由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全区核定;自治区监测点由盟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推荐,自治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第五条 自治区监测点包括粮食经营企业、加工(转化)企业、粮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连锁超市、通辽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等。其中,粮食经营企业、加工(转化)企业、通辽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主要监测小麦、粳稻、玉米、大豆、油脂油料等原粮的收购价格、出库价格和进厂价格;粮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连锁超市主要监测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等成品粮油的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成品粮油选取监测点内销售量占比较大的品牌作为监测对象。

第三章 工作职责及要求

第六条 自治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工作,牵头汇总、分析全区粮食市场监测信息;负责确定全区粮食市场监测点数量以及监测品种、价格、频率等,对盟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培训;负责全区粮食市场信息监测报表及分析工作,定期对外发布全区粮食市场信息;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多种渠道获取监测数据,定期召开价格监测工作会议。

第七条 盟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工作;建立粮食市场价格监测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辖区内粮食市场信息的采集、审核、上报、分析等相关工作;按照自治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监测点数量,科学合理选定调整有关监测点,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上报调整更新监测点相关信息;指导辖区内监测点开展监测工作,负责对监测点上报数据的催报和审核,承担对各监测点的指导、培训等工作;加强市场巡查,核实相关商品监测信息,及时了解市场供求情况。

第八条 各监测点配合自治区、盟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工作,如实采集、报送所需的相关信息;建立粮食市场价格监测的内部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监测点粮食市场信息的采集和上报工作,确保上报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及时上报粮食市场价格的突发情况;对上报数据、市场变化情况的真实性负责;没有发生有关业务时,也应从周边企业采集同一类型、同一等级粮油品种价格,保证数据的可比性,充分履行市场监测职责。

第九条 自治区、盟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将销售正常、合法经营的骨干粮油经营企业纳入自治区监测点。各监测点选取要注重区域布局,选点覆盖不同类型粮食销售主体,满足监测工作需要。对因停业或其他因素不适宜继续承担监测工作的监测点,自治区、盟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做好调整和递补工作。

第十条 国家监测点通过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上报监测信息,自治区监测点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购销领域监管平台上报监测信息。

第十一条 国家、自治区监测点均采取周报制。其中,国家监测点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填报监测信息,经盟市、自治区依次审核后上报;自治区监测点每周三填报监测信息,经盟市初审、自治区终审后采用,逢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粮食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各监测点须按有关要求调整报送频次。

第十二条 各监测点报送的监测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如原粮小麦、玉米、稻谷每周价格波动超过2%,其余原粮价格波动超过5%,成品粮油价格波动超过10%的须注明原因。盟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须当期对波动原因进行核实并向自治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自治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将适时提高监测频率。

第十三条 各监测点报送监测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监测经费

第十四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落实保障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工作开展必要的经费,确保监测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国家粮食市场监测经费经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测算每年度以中央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的形式拨付至自治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由自治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标准及时足额拨付各监测点。自治区粮食市场监测经费由自治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年度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结合下年度工作计划,编报监测经费项目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自治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监测点信息上报情况和实际预算支付监测费用。

第十七条 自治区粮食市场监测费用包括监测点信息采集费,盟市主管科室监测费,监测工作有关咨询费,购买第三方监测数据、分析报告或其他服务,其他涉及粮食市场监测工作的费用支出等。其中,监测点信息采集费、盟市主管科室监测费专项用于监测工作经费支出,支出内容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交通费、委托业务费、劳务费、印刷费、邮电费,以及其他与粮食市场监测工作相关的必要开支。

第十八条 自治区粮食市场监测费用根据监测工作开展实际情况确定,监测点信息采集费按照每个监测点每年不超过3000元的费用标准测算,各盟市主管科室监测费按照每年不超过5000元的费用标准测算;第三方信息服务购买费用按双方签订合同内容执行;年度预算内结余监测经费按自治区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自治区监测点监测信息采集费和盟市主管科室监测费由自治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拨付各盟市,各盟市根据辖区内监测工作情况安排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纳入监测体系的各类监测点未按要求履行工作职责的酌情扣减监测费用,对连续空值填报、数据代表性差、不具备监测条件的监测点及时进行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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