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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中山市范围内实施食品经营许可“一证多址”试点改革工作的通告

2024-12-31 14:006610

为进一步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充分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于2025年1月1日起在中山市辖区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按照企业自愿原则实施食品经营许可“一证多址”试点改革工作,期限为一年。具体内容如下:

一、改革内容

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对符合条件食品经营连锁企业(下称企业总部),在其新开办直营门店(不含加盟店,下同)申请相同业态、经营项目食品经营许可时,其经营场所地址信息直接标注在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的《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直营门店可不再发放《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直营门店通过悬挂“一证多址”《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实现“亮证”。 原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直营门店可根据企业意愿进行“一证多址”整合。

二、实施范围

“一证多址”改革适用于企业总部在中山市登记,使用统一商号(字号),实行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规范经营管理、统一经营项目,并在中山市内有两家或以上直营门店,且各直营门店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布局、工艺流程布局、设备设施相同或相近的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和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从事食品经营的不在实施范围内。

以下三种情形不适用“一证多址”改革:1.主体业态为大型及以上餐饮经营者、中央厨房、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企业;2.经营项目含“冷食类制售”“生食类制售”等有专间要求的企业;3.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且信用未修复的企业。

三、办理流程

由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

(一)企业总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1.企业总部按照食品经营许可核发事项申办“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填写各直营门店经营场所地址,除提交食品经营许可核发办事指南要求的申请材料以外,还需提交“一证多址”食品经营企业承诺书(见附件1)、“一证多址”食品经营企业直营门店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各直营门店营业执照、门店标准化流程布局和设施设备示意图。

2.由企业总部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权限的审批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开展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应按照食品经营许可验收标准对企业总部进行现场核查,还需对其履行“一证多址”承诺情况、统一采购配送、规范经营管理、门店标准化流程布局和设施设备等内容进行核查,并根据实际核查情况填写“一证多址”食品经营企业评审表(见附件3)。

3.审批部门完成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食品经营许可的决定,颁发载明直营门店经营场所信息的“一证多址”《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企业总部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1.企业总部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在中山市辖区内新增相同业态和经营项目的直营门店,按照总部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办理。除提交食品经营许可变更要求的申请材料以外,企业总部还需提交“一证多址”食品经营企业承诺书、“一证多址”食品经营企业直营门店基本情况表、新增直营门店营业执照、门店标准化流程布局和设施设备示意图。

2.企业总部仅变更(增加/核减)直营门店经营场所的,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材料审查,填写“一证多址”食品经营企业评审表,评审通过的,可免于现场核查。

3.企业总部除变更(增加/核减)直营门店经营场所外,同时变更总部食品经营许可其他内容的,审批部门应对总部变更的内容进行审查。对需要开展现场核查的,按照食品经营许可验收标准对企业总部开展现场核查,一并核查、填写“一证多址”食品经营企业评审表内容。

4.对符合条件准予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审批部门颁发载明直营门店经营场所信息的“一证多址”《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不变。

(三)已取得“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的变更、延续及注销

1.已取得“一证多址”《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上登载的许可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总部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事项申请许可变更。办理流程参照本文第“(二)1.2.3.4.”。

2.企业总部经营场所发生迁移,不在原许可的企业总部的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流程参照本文第“(一)1.2.3.”;直营门店经营场所发生迁移的,企业总部应申请“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变更经营场所内容,办理流程参照本文第“(二)1.2.3.4.”;直营门店不再从事食品经营的,企业总部应申请“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核减经营场所,办理流程参照本文第“(二)1.2.3.4.”。

3.“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后需办理“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的,办理流程参照本文第“(一)1.2.3.”。

4.直营门店已单独取得门店的食品经营许可,拟由企业总部办理“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将直营门店经营场所信息登载在总部《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应先注销该直营门店的食品经营许可,再参照本文第“(一)”或“(二)”办理。

5.企业总部取得“一证多址”《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其他主观原因需注销的,应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注销申请。其直营门店继续从事食品经营的,应重新申请办理直营门店的食品经营许可。

6.企业总部取得“一证多址”《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因直营门店减少等原因不再符合“一证多址”条件的,取消其总部“一证多址”资格,企业总部和其存续门店均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常规程序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四、监督管理

各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直营门店的事中事后核查、监管,发现连锁直营门店存在违法行为应及时依法查处。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者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并纳入信用记录管理。

附件:   附件1 :“一证多址”食品经营企业承诺书.docx

   附件2: “一证多址”食品经营企业直营门店基本情况表.docx

   附件3 :“一证多址”食品经营企业评审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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