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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扶持粮食生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农〔2024〕284号)

2025-01-07 10:295600

各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财政局:

为切实扛起粮食安全政治责任,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优化全链条、全要素扶持措施,提高粮食生产综合能力,特制定《厦门市扶持粮食生产若干措施》,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实施。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扶持粮食生产若干措施

为切实扛起粮食安全政治责任,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在我市原有扶持粮食生产六条措施基础上,优化全链条、全要素扶持措施,提高粮食生产综合能力。具体政策措施如下:

一、稳定粮食生产

(一)压实粮食生产属地责任。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按季节分品种将粮油生产目标任务逐级细化分解到区到镇(街)到村(居),将粮油生产底线任务和产能提升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列入乡村振兴等考核重要内容。

(二)鼓励开展水稻种植补助。对种植早、中、晚稻(含旱稻)的生产主体,给予每亩每季财政补助750元。

(三)支持规模种粮补助。对每季种植水稻(含旱稻)面积达30亩以上、相对集中连片的种粮大户等生产主体,给予每亩200元的叠加补助。对当年度种粮达到1000亩以上(含1000亩)的村(社区),各区在高标准农田、农田水利、农业设施大棚等生产设施建设上给予优先支持,并对该村(社区)项目建设在涉农竞争性资金分配方案上给予优先考虑。

二、提升粮食作物单产

(四)实施种业振兴行动。支持研发型种业企业、种业科研单位或研发机构开展粮食育种创新。加强优异种质资源的引进、保护与利用,以水稻、玉米、大豆为重点,加大优质、高产、抗逆性强的粮食品种培育和推广力度,提高良种覆盖率。

(五)提高种粮水平。加快粮食作物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支持主要种粮镇(街)建设粮食绿色高产高效示范片,集成推广多熟制粮经轮作技术和节水、节肥、节药、节能等农业绿色发展新模式。

三、提升农田基础设施

(六)实行撂荒地复耕种粮补助。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统筹利用撂荒地发展粮食生产,对流转(含托管代耕)撂荒地复耕规模种植水稻、甘薯、马铃薯、玉米、大豆等粮食作物10亩(含)以上的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亩一次性补助800元。

(七)鼓励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支持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护,实施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保险,健全建后管护机制。支持各区有序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加快水毁灾损水利设施的修复。加强农业节水和灌溉用水管理,提高农田灌溉有效利用系数。

(八)加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加强耕地质量监测,支持各区在主要种粮镇(街)、村(居)实施有机质提升行动,持续推进秸秆还田、豆科作物种植、增施有机肥等用地养地措施。

四、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

(九)鼓励全程机械化社会化服务。对购买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社会化服务的生产主体,给予每亩每季不超过450元的财政补助,分环节累加计算,其中:机耕60元、育秧80元、机插/机播90元、机防20元、机收60元、机烘140元。对当年度开展粮食作物机耕、机播、机收、机防、机烘等社会化服务面积累计达到1万亩次的服务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支持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培育壮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开展代耕代种、代管代收等生产性服务。对享受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的生产主体和服务主体可以叠加上述财政补助。

(十)支持水稻烘干中心建设。对建设水稻烘干中心(点)给予财政补助,一是将烘干机、粮食清选机、粮食输送(提升)机、金属储粮筒仓等烘干设施装备列入补贴范围,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执行;二是对配套烘干的用房,分别按照建设标准、类型等给予90元/m2或130元/m2的财政补助;三是对标准化粮食烘干中心(点)新购置烘干成套设施、设备,按照烘干批处理量分档次给予10万元至44.25万元的财政补助,所购置设施、设备不能与前两类重复补助。

(十一)提升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推广适用丘陵山地的智能化、小型化、轻简化、多功能农业机械,推广工厂化育秧机插秧、无人机飞播、精量播种等水(旱)稻精准播种技术,持续开展水稻机收减损行动,有效降低机收损失。

五、保障农民种粮收益

(十二)提高水稻保险保障能力。水稻种植保险保额每亩1000元,保费费率3.75%,保费37.5元,其中财政补助90%,农户承担10%。其它事项按水稻种植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十三)提升农业防灾减灾能力。与气象部门联合开展农业气象灾害风险预警专题服务,提升农业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报预警能力。加强病虫害监测预警,推进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动植保器械换代升级,支持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建设。

本措施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补助资金扣除上级资金后,由市、区按6:4比例承担。本措施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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