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持续开展针对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的长期国际监测和中方独立取样监测且结果未见异常,日本政府承诺保障输华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有关原则,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方决定有条件恢复日本部分地区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下同)进口。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即日起恢复部分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进口,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新潟县、长野县、埼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0个都县除外。
二、日本输华水产品企业应当符合我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等相关规定。已暂停进口的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重新申请在华注册,获得注册之日起生产的水产品方可输华;对于食用水生动物,其养殖、包装企业也应当重新申请在华注册,完成注册登记之日起方可开展输华贸易。
三、日本水产品进口申报时,应提交日本官方出具的卫生证书、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和产区证明。
四、海关对日本输华水产品实施严格监管,一旦发现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或日方未能有效履行官方监管责任,将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切实保护我国民众的健康安全。
海关总署2023年第103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6月29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有条件恢复日本部分地区水产品进口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有条件恢复日本部分地区水产品进口的公告.pdf
佛山出台新规 规范水产品抽检复检全流程
近日,佛山市农业农村局再次印发《佛山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复检程序管理规定》(佛农农〔2026〕8 号),进一步规范全市水产品监督抽查与专项执法抽查复检工作,保障养殖户、生产经营主体及检测机构合法权益。
2026-03-171002
佛山修订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查复检规定
近日,佛山市农业农村局发布公告,就《佛山市农业农村局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复检程序管理规定(2025 年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 2025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5 年 11 月 20 日。此次修订旨在适配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复检程序,明确操作流程、责任划分与费用承担等关键事项,保障监管执法的权威性、公平性与执行力。
2025-11-17443
水产品相关法规汇总【2025-04-2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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