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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荣市监规〔2025〕2号)

2025-07-01 13:525210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管局、内江市东兴区行政审批局、隆昌市市场监管局、隆昌市行政审批局,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市场监管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推进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服务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机构代办行为,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机构信用评分表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服务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荣昌区、内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荣昌区、内江市东兴区、隆昌市内(以下简称“本辖区”)从事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服务的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包括在本辖区外,但其代理服务的经营主体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登记在本辖区内的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建立健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服务信用体系,按照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规范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服务行业,优化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服务市场和营商环境,营造诚信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服务氛围。信用评价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调整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 评价指标体系

第四条 信用评价采取综合评价办法,由行政管理部门评价、经营主体登记业务申请人评价、加分项共三部分构成。主要对代理机构的服务规范、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收费、守信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一)服务规范 证(照)齐全并公示,在规定的资质范围内承揽业务,无恶意承揽业务。遵守行业规则、遵守保密规定。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亮照经营,并以合理方式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事项;与委托人依法订立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权利义务、服务时限、违约责任等事项。

(二)服务质量 一次性准确告知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业务的法定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审批时限等内容。指定本机构所属具体从业人员,严格按照经营主体登记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以规范形式和法定程序办理委托人的经营主体登记业务。建立健全代理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和管理,提升服务质量,落实主体责任。

(三)服务时效 核对委托人身份信息,确保经营主体登记业务申请人的主体身份真实、准确、合法。如实、全面地向登记机关提交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资料等内容。运用数字化手段,对能实现“全程网办”“零见面审批”的经营主体登记业务,积极采用便利化办事路径,提高办理质效。不得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业务无关的材料。

(四)服务态度  主动向委托人及时告知办理进度、转达告知补正意见、按时办结具体业务、完整交付办理结果。向登记机关明示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身份,接受、配合登记机关的指导和管理。从业人员业务办理态度较好,沟通顺畅。

(五)服务收费 明码标价,严格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收费。严格落实取消政府部门已经明确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明令取消或免费提供的服务项目收费。

(六)守信情况  无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无实施或者协助、纵容委托人实施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等虚假登记;无故意拖延经营主体登记业务办理进度,虚构、捏造、隐瞒登记机关审批意见或告知补正意见;无未经经营主体允许,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经营主体相关人员信息,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无非法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无被列入企业失信黑名单。

第五条 评价采用百分制评分,根据得分划分信用等级,从AAA级到C级,信用风险等级逐级升高:

AAA级(优秀):90(含)分以上;

AA级(良好):80(含)-89分;

A级(中等):70(含)-79分;

B级(较差):60(含)-69分

C级(不合格):60分以下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六条 荣昌区、内江市各自成立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评价委员会由5名以上的委员组成(宜为单数),委员由市场监管、政务管理(行政审批局)、发展改革委、税务、财政等部门组成,成立有行业协会的,将行业协会纳入评价委员会成员。评价委员会负责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指导、统筹和监督工作,负责审核、统计、发布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荣昌区和内江市对代理机构的评价结果互认。

第七条 评价委员会下设评价小组,评价小组由5名以上评价人员组成。评价小组负责收集、整理参评代理机构的资料和数据信息,核查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代理机构进行评价,向评价委员会提出信用等级建议。

1. 初评

每年7月底前完成对本辖区内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机构的初评,提出信用等级建议,具体评价事项和方式详见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机构信用评分表(附件)。

初评结果公示

评价委员会对信用等级建议进行审定,并告知代理机构;并将信用等级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0个工作日。

异议处理

公示期间,代理机构若有异议,可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复核材料。评价委员会收到复核申请1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进行复核,必要时重新组织开展评价,提出维持原等级或者调整等级的建议。

终评

评价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和异议处理情况,确定信用等级。

结果发布

评价结果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信用中国网、本辖区行政服务大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公示。

动态调整

对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出现以下行为需调高信用风险等级的,应及时更新:

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

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被依法暂扣营业执照或者资质许可证的;

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受到任职资格限制的;

代理机构其他应当评定为信用缺失的行为。

第四章 信用应用

第八条 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等级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并将信用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部门单位,可作为行政许可、资质管理、监督检查、政策扶持、表彰奖励和惩戒处罚参考。

第九条 根据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机构信用等级情况,实施分类服务与监管。

对信用等级AAA级代理机构,给予正面宣传,提高其知名度,提供“信用合规”指导,不主动实施日常检查;

对信用等级AA级代理机构给予正面宣传,提高其知名度,提供“信用合规”指导,减少检查频次,不主动实施日常检查;

对信用等级A级代理机构实施常规监管,提供“信用合规”指导,每年抽取5%-10%的单位作为“双随机”检查对象;

将信用等级B级代理机构列为关注对象,适当提高检查频次,加强“信用合规”指导,每年抽取50%的单位作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象;

将信用等级C级代理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每年实施全覆盖检查。对C级代理机构提交的登记注册申请业务进行审慎审查,限制其在本辖区内通过全程电子化等便利化方式开展登记注册代理服务业务。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十条 代理机构信用等级确定满3个月,且已完成纠正的,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信用风险评级等级修复,由评价委员会根据当年度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安排,组织对申请代理机构进行重新评价,修复后及时公示调整后的信用等级。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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