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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国家数据局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 (发改财金〔2025〕565号)

2025-05-08 09:1183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公安厅(局)、数据管理部门,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

开展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以下简称“信用代证”)是使用基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汇集的各领域违法违规信息形成的专项信用报告,替代多个行政机关单独出具的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这不仅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惠企便民的重要举措,也对提升行政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一些地区充分挖掘信用数据价值,创新实施“信用代证”改革,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件事一次办”服务,现就全面推行“信用代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夯实专项信用报告数据基础

各省(区、市)专项信用报告应至少涵盖行政处罚(含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刑事裁判(犯罪记录)等信息。对地方政府产生的相关信用信息,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会同数据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数据共享标准,加强相关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对中央国家机关产生的相关信用信息,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给省级信用牵头部门。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原则,强化数据质量管理,建立数据异议反馈、核查修正机制,持续提高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对于已修复的信用信息,专项信用报告应予以展示,并标注“已修复”。

二、明确适用对象和应用范围

“信用代证”的适用对象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经营主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信用代证”工作拓展至社会组织和自然人。

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加强协同联动,按照“应替尽替”原则,将涉及出具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领域全部纳入替代范围。鼓励各地探索信用承诺制,支持信用主体对暂未覆盖领域的违法违规情况主动承诺,并建立履约践诺跟踪机制,明确虚假承诺的信用主体不再适用“信用代证”。

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积极扩大专项信用报告应用范围,依法依规拓展应用场景,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企业融资、申请优惠政策等事项中推广“信用代证”。同时,要优化提升专项信用报告的适用性,支持信用主体根据应用场景需要自行选择报告涵盖的时间和领域,支持报告使用方依授权查询和真实性核验,防止信息使用不当损害各主体合法权益。除报告使用方有明确要求外,专项信用报告涵盖时间范围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三、畅通专项信用报告查询渠道

“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地区专项信用报告查询渠道,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便利。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依托省级信用网站,建立专项信用报告查询专区,根据专项信用报告模版(见附件)完善本地区报告版式,公布相关办事指南和操作流程,完善查询、下载、咨询、投诉等服务功能,免费向社会提供服务。同时,各地要设置政务服务窗口、一体化智能自助终端等线下查询、打印信用报告渠道,为不方便网上办理的相关主体提供便利。

四、建立专项信用报告跨省互认机制

“信用中国”网站要与省级信用平台网站建立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机制,按照相关数据共享标准向各地区共享非本地区的信用主体基本信息,为实现专项信用报告跨省互认提供支撑。需要信用主体提供其他地区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各地要明确认可相关地区出具的专项信用报告,不能再要求信用主体重复提供相关证明。对于其他地区信用主体需要办理本地区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积极为其查询、下载专项信用报告提供便利。

五、完善信息异议处理机制

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建立专项信用报告异议申诉机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信用主体认为专项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内容有误或者对信用修复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省级信用平台网站提出异议申诉。省级信用牵头部门收到异议申诉申请后应及时推送给数源单位,督促数源单位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将申诉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申请人。

六、强化工作任务落实

各地区要于2025年9月底前全面开展“信用代证”工作,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建立跨部门协同推进机制,定期对实施进度、实施效果开展跟踪评估,推动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实现“一份信用报告代替一摞证明”。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等行为。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面向企业和群众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确保信用主体充分知晓和享受便利,营造知信、守信、用信、护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专项信用报告版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  安  部

国 家 数 据 局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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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荣市监规〔2025〕2号)
为进一步推进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服务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荣昌区、内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025-07-01521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发改财金〔2025〕217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社会信用对提升全省政务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的支撑作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国家数据局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等要求,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件事一次办”服务,现就本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以下简称“信用代证”)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2025-05-2185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新政办发〔2025〕1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坚持需求导向、信用赋能、便捷高效的原则,深化信用便民服务,破解经营主体开具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过程中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在全区多个领域使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简化经营主体办事流程,提升办事便捷度,发挥信用建设对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撑作用,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2025-04-08829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发改财金规〔2025〕86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及《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要求,依托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科学规范开展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工作,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025-03-261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