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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鲁环发〔2025〕10号)

2025-05-14 14:0110100

各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信息,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评价,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未履行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等行为。

第三条 下列企业应当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一)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

(二)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污染治理、机动车环保检验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和温室气体排放等领域的环境服务机构;

(三)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纳入的企业。

鼓励未纳入上述范围的企业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关主体环境信用评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指导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制定完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评价体系,建设全省统一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体系

第五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根据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实行记分制。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信息产生后,依据《山东省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记分标准》进行记分,并在信息管理系统公示。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记分标准主要根据生态环境监管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决定及有关环境管理要求设定。

第六条 企业环境信用根据累计记分情况分为四个等级,对应的颜色标识由好到差依次为绿、蓝、黄、红。未记分的标记为绿色,记1分—3分的标记为蓝色,记4分—11分的标记为黄色,记12分及以上的标记为红色。

第七条 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记分事项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以及履行监管职责的其他活动获取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信息为依据。作出记分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产生记分信息后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将记分信息、环境信用修复方式告知企业。

企业可以自行登录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其环境违法行为信息和记分。

第八条 企业对其记分信息有异议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记分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企业。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检)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限。

第三章  环境信用修复

第九条 受到记分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整改完毕并履行完毕相应法律义务后,向作出记分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核销材料,核销材料包括核销申请及整改完毕、履行完毕相应义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核销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其核销材料进行核实。核实需要现场核查、监(检)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实期限。经核实环境违法行为已完成整改且履行完毕相应义务的,将企业整改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核销相应记分,颜色标识随之改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受到记分的企业环境信用颜色标识变为绿色,视为完成企业环境信用修复。

第十一条 蓝色、黄色标识企业以及单项记分信息不足12分但累计记12分及以上的红色标识企业,每整改一项环境违法行为,核销相应记分,对应记分信息停止在信息管理系统公示,颜色标识依据第六条规定重新确定。

对单项记分信息12分的红色标识企业,颜色标识自生成之日起公示六个月。公示期届满且全部环境违法行为完成整改,核销相应记分后,对应记分信息停止在信息管理系统公示,颜色标识变为绿色。未在六个月内完成整改核销的,红色标识和记分信息公示期延长至其全部整改核销之日。

第十二条 受到记分的企业已获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信用承诺修复:

(一)被记分前24个月内,企业环境信用颜色标识持续为绿色;

(二)违法行为已完成整改。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颜色标识变为绿色,其记分信息停止在信息管理系统公示。未按期履行承诺的,颜色标识依据第六条规定重新确定,自重新确定颜色标识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环境信用承诺修复。

第十三条 据以认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决定等法律文书被有关国家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

第四章  评价结果公开及应用

第十四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情况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栏目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与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税务、金融监管、证券监管等部门机构共享评价信息。

第十五条 对绿色标识企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性措施:

(一)在财政性资金分配或金融项目库入库时,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推荐对象;

(二)可以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其参加评优评先活动;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对蓝色标识企业,加强普法宣传;对黄色标识企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红色标识企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在法定权限内可以采取下列限制措施:

(一)在获取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或者其他生态环境资金补助方面作相应限制;

(二)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等表彰奖励活动中,对其予以相应限制;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环境信用分级分类结果作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遵守分级分类管理规定,但上级交办、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挂牌督办、群众信访、重污染天气应急、自动监控数据异常等依照法律法规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形除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5月14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鲁环发〔2020〕52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1.山东省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记分标准.docx

   2.环境信用承诺修复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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