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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湖南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粮调〔2025〕59号)

2025-07-16 16:392920

各市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农发行各市州分行,各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现将《湖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湖南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

2025年6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实现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根据《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国粮标规〔2024〕18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符合国家质量、储存品质、食品安全标准的新粮等量替换计划指定的库存粮食。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或参与省级储备粮轮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和省有关粮食调控政策,遵循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保证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二章 轮换要求

第五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以粮食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实行均衡轮换。储存品质轻度不宜存的,应当结合轮换计划安排轮换;重度不宜存的,应当立即安排轮换。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要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的原则轮换。

第六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按“实物兑换、成本不变”的原则,所需政策性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封闭运行管理与粮食库存值挂钩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采取先购后销轮换方式的,由农发行相关机构先发放轮换贷款,待验收转为省级储备粮后,及时发放省级储备粮贷款,同时足额收回相应的轮换贷款;采取先销后购轮换方式的,销售后先收回省级储备粮贷款,轮入时由农发行相关机构按轮出收贷金额及时、等额发放省级储备粮贷款。

第七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补贴标准根据省储粮承储企业承储成本合理确定,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匹配。承储企业是指承担省级储备粮存储任务的企业法人,包括省储粮公司的直属企业和市县所属委托存储省级储备粮任务的企业。

第八条 省级储备粮的保管自然损耗定额为:

原粮:储存6个月以内(不含本数,下同)的,不超过0.1%;储存6个月以上(含本数,下同)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不得按年叠加)。

食用植物油: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08%;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12%(不得按年叠加)。

第九条 粮食储存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超过保管自然损耗定额的部分即超耗,作为储存事故处置;水分杂质减量应当实核实销,入仓前及入仓期间发生的水分杂质减量在形成货位后核销,储存期间的水杂减量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

承储企业应当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的粮食出清后,根据进出仓检验、计量凭证,一次性处理储存期间发生的粮食储存损耗;以一个货位或者批次为单位计算,不得混淆,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者批次粮食的损耗和损失。

进仓、出仓的粮食水分和杂质含量,分别以平仓验收、出仓检验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和档案记载为准。

第十条 省级储备粮不得租赁和委托其他企业库点储存,或者储存在不符合安全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仓房,否则,不予验收确认,造成的损失由计划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对省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存储、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省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三章 轮换程序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规定格式(见附件1)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次年除优质稻外省级储备粮轮换的书面申请,于次年1月底前提出优质稻轮换的书面申请。计划直接下达市州(含县市区)所属承储企业的,经所在县市区、市州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初审、汇总后,由市州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于12月5日、2月10日前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计划直接下达省储粮公司或其分(子)公司的,经省储粮公司初审、汇总后,分别于12月5日、2月10日前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及时下达年度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将计划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可对省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进行调整,计划调整情况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轮换计划文件要求,加强对省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的组织落实,做到严格制度,规范流程,压实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省级储备粮的轮换。强化储备管理信息化监管,健全信息监控网络,做到轮换全程管控。承储企业因储存质量、储粮安全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轮换的,由市州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省储粮公司按要求进行申报,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自行决定轮换(串购)的,视为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十四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销售及省外粮源采购主要通过湖南粮食中心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承储企业轮换销售粮食需根据出库检验报告提交到库点(仓房)的含竞拍时间、竞拍底价等事项的销售计划。承储企业在湖南粮食中心批发市场进行省级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可免缴保证金,但属于承储企业违约责任的,相关费用由承储企业负担。为发挥储备吞吐调节作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可根据市场行情,调整拍卖节奏。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存6年。

第十五条 省级储备轮换新粮(油)入库前,由企业进行空仓勘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属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空仓勘验包括,仓房(罐)是否为轮换计划申报仓(罐),仓(罐)是否符合安全储存要求,仓(罐)是否按规定彻底清扫、消毒杀虫,仓内是否有清晰准确的储粮标高线和储粮安全线。由企业填写《省级储备轮入空仓(罐)勘验单》(见附件3),并通过智能粮食管理系统上传仓(罐)号、仓门(罐口)、仓内储粮标高线、储粮安全线的空仓影像资料4张(相关纸质资料存档备查)。属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结合仓内实时视频监控及上传资料进行确认后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第十六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以库区为单位分品种进行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承储企业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宏观调控需延长轮换架空期,应在超期前1个月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可适当延长,延长期最多不超过2个月。超过规定4个月轮换架空期的承储企业不享受延长期部分的利息、保管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七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入库后,承储企业应当经所在市州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验后,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入库确认书面申请(见附件2)。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及时核查品种、质量、数量、地点等,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确认。

第四章 质量检验

第十八条 省级储备粮质量检验工作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委托有资质的、熟悉政府粮油储备质量政策要求、信誉良好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

省级储备粮轮换入库新粮的质量扦样检验工作,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执行。

检验机构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九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收购实行食品安全指标先检后收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检验制度,不符合储备粮食质量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经整理后仍不达标的,不得入库。储存期间定期开展常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检验,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省级储备粮实行出库检验制度,检验项目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在储存期间施用过储粮药剂且未满安全间隔期的,还应当增加储粮药剂残留检验。检验报告随货同行。

第二十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的质量确认以入库粮食质量检验结果为依据,轮入的粮食,应当是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当年新粮上市后,不得再轮入以前年度的粮食。轮入粮食应按照来源可溯的原则收购,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其中水分符合安全储存要求),储存品质指标为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规定。轮入的食用植物油应为近期新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应当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要求,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一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职责:

(一)负责省级储备粮日常轮换管理工作,牵头拟订储备轮换计划以及相关管理规定;

(二)根据国家和省宏观调控需要,牵头拟订省级储备粮分品种轮换方式及相应交易规则;

(三)组织省级储备粮入库质量、数量验收和出库质量检测;

(四)检查评价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购销政策执行、轮换运作管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等,处理违法违规问题;

(五)督促承储企业按照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要求,按时报送购销数量、轮换进度、库存规模、质量安全等信息,并将信息抄送省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

(六)适时组织开展部门绩效评价。每年1月中旬前组织承储企业开展财政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于1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验收情况和补贴拨付申请拨付省级储备粮油利费补贴;

(二)适时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三)会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不定期对省级储备粮油利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督促基层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信贷政策,根据承储企业的省级储备粮规模及轮换计划等及时、足额安排省级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

(二)对发放的省级储备粮信贷资金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州及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辖区内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省级储备粮轮换工作;指导和督促辖区内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完成轮换任务。

第二十五条 省储粮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求,采用运行高效、管理安全的运营方式对分(子)公司进行管理;

(二)监管分(子)公司的省级储备粮轮换工作;指导和督促分(子)公司按本办法规定完成轮换任务;

(三)定期对分(子)公司开展检查,对分(子)公司承储的省级储备粮的品种、质量、数量、储存安全、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际承储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粮食法律政策规定,规范轮换运作,按时完成轮换任务;

(二)对省级储备粮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等负主体责任;

(三)在省级储备粮储存期间组织定期开展常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检验,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食品安全指标检验;

(四)规范建设储备粮管理信息网络,安装固定视频监控设施设备,纳入全省智能粮食管理系统,及时准确上传储备库存、粮情监测、轮换信息等情况,实现储备管理信息应用规范化和数据标准化;

(五)将轮换相关资料完整归入经营台账;

(六)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规定,明确具有相应能力的人员负责储备统计和信息化管理工作,按要求建立相关台账,妥善保管质检报告、粮食购销合同等有关资料,及时反映分品种、分库点、分年限的储备粮数量,确保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在出入库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取消承储计划:

(一)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

(二)租赁或委托其他企业库点承储省级储备粮;

(三)虚报、瞒报承储的省级储备粮数量及质量情况;

(四)在省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五)擅自串换省级储备粮品种、变更储存地点;

(六)以省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偿还债务的;

(七)省级储备粮承储业务与商业性经营业务未剥离;

(八)采用一粮多用、低价购进高价入账、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虚报轮换数量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省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等财政补贴;

(九)转包省级储备粮计划任务;

(十)不执行、不按照要求执行年度轮换计划任务;

(十一)不执行、不按照要求执行省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省级储备粮包括稻谷、玉米、小麦、食用植物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农发行湖南省分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湖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申请表.doc.doc

   附件2:湖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入库确认申请表.doc.doc

   附件3:省级储备粮轮入空仓(罐)勘验单.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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