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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376号建议的答复|关于细化复水笋食品分类及制定相应国家标准的建议

2025-07-21 16:198870

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细化复水笋食品分类及制定相应国家标准的建议》收悉,根据我委工作职能,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我委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最严谨的标准”要求,以健康为引领,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截至目前,已累计制定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660项,包括通用标准、产品标准、生产经营规范标准、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四大类别,涵盖日常消费的全部340余种食品类别,涉及各类食品安全指标2.3万余项。

为保障包括“复水笋”在内的蔬菜制品的食用安全,我委制定公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规定了蔬菜制品中重金属、亚硝酸盐等限量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21)规定了即食蔬菜制品中致病菌限量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GB 2714-2015)对以蔬菜为原料经腌渍或酱渍加工而成的蔬菜制品提出了要求。上述标准有效提升了蔬菜制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有力维护了群众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对于您提出的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桃江竹笋》(以下简称《桃江竹笋》)核心技术参数纳入国家标准的建议。经研究,《桃江竹笋》中的核心技术参数为质量指标。由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相关指标要求应聚焦于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于质量指标建议由非强制性的食品质量标准进行规定,以便与食品安全标准互补、形成合力,更好的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我委将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进一步做好蔬菜制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价工作。根据“复水笋”监管需要和行业发展需求,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做好相关术语分类和产品质量标准的研制工作。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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