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正式公布《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划分范围及相应检验检疫监管措施清单》,依据风险分析结果优化监管举措,原质检总局 2015 年第 144 号公告同步废止。此次调整通过科学分级、精准监管,既筑牢国门生物安全防线,又提升通关效率,助力饲料进口贸易规范发展。
公告核心是建立四级风险分级体系,将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类别细化风险等级,匹配差异化监管措施。分类涵盖动物源性饲料、植物源性饲料、配合饲料、饲料添加剂等主要品类,明确了不同品类的风险界定与监管要求。其中,Ⅰ 级风险品类包括饵料用活动物、饲料用冰鲜冷冻陆生动物产品、生宠物食品、饲料粮谷类等,需提前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随附官方检疫证书,进口时实施检验检疫并对后续加工场所开展监督;Ⅱ 级风险品类如部分加工动物蛋白、非生宠物食品、配合饲料等,同样需提前审批并附官方检疫证书,强化进口环节检验检疫;Ⅲ 级风险品类包括饲料用水产品、多数植物源性加工饲料、含动物源性的饲料添加剂等,主要要求随附检疫证书并实施进口检验检疫;Ⅳ 级风险品类则简化监管,仅在进口时实施检验检疫。
此次监管优化严格遵循《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要求,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精准施策,既强化了高风险产品的全链条管控,又简化了低风险产品的通关流程。同时明确,需实施检疫准入、境外企业注册登记管理的,将按规定动态公布相关信息,出口产品则需符合进口国或地区检验检疫要求。
新规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进口饲料市场秩序,降低企业合规成本,为畜牧养殖业稳定发展提供坚实保障,推动进口饲料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更加科学高效。
附件: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划分范围及相应检验检疫监管措施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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