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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发布合规提示

2026-01-12 13:085290

为规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三品一械”)领域广告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巴南区市场监管局对“三品一械”广告发布合规作如下提示。

一、基本要求

(一)“三品一械”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二)广告主应当对“三品一械”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等有关证明文件,核对“三品一械”广告内容与审查通过的广告样件是否一致,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二、禁止内容

“三品一械”广告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

(二)含有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三)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四)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

(五)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六)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

(七)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

三、特殊要求

(一)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除此之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还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三)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适用人群,并显著标明“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请全区广告经营主体开展自查自纠,切实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责任,依法合规发布广告内容,共同维护健康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同时,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按需购买;如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现涉嫌违法广告线索,请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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