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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 “黑外卖”!网络餐饮服务主体责任新规6月施行

2026-02-27 09:334220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 123 号),该规定将于2026 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时废止2017年发布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规紧扣网络餐饮服务业态特点,从平台管理、经营规范、配送管控、法律责任等多维度细化要求,压实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构建从加工制作到配送交付的全流程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新规明确适用范围涵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确立 **“预防为主、风险管理、社会共治”** 的监管原则,明晰国家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的分级监管职责,省级监管部门可根据经营规模和风险状况划定辖区内监管权限。

针对平台提供者,新规提出全方位管理要求。平台需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交易规模、风险状况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建立培训考核机制提升管理人员风险防控能力;若设立或委托实际运营机构,需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监管部门报告,且不免除平台自身主体责任。同时,平台需对入网餐饮提供者开展实名登记,每六个月核验更新经营资质信息,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实质性审查,严防虚假资质入网;要求入网者网店名称与实体招牌一致,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资质、实体门面、实际地址等信息,对无堂食服务的经营者要求设置专属标识并在列表页同步展示。

新规大力推动 “互联网 + 明厨亮灶”落地,要求平台为入网者实施该措施提供技术支持,对实施者在主页面设置链接标识,在列表页区分展示 “有 / 无明厨亮灶” 标识,相关视频信息至少保存十四日,且需配合监管部门调取视频数据开展执法工作。此外,平台需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重点管控经营资质真实性、信息公示准确性、加工环境整洁度等事项,通过技术监测、实地抽查等方式识别风险,对问题商家即时推送提示并采取搜索降权、关闭店铺等处置措施,同时落实订单信息保存不少于三年、每半年向省级监管部门报送入网者信息等要求。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新规划定多项刚性经营红线。入网者必须具备实体经营门店,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实际经营地址与资质载明地址保持一致,不得使用虚假或他人资质入网;加工制作环节严禁在操作区外加工、委托其他经营者代加工订单,需落实原料进货查验、设施设备定期维护等要求;食品包装需使用符合标准的材料并做到封口不可复原,防止配送过程污染。同时,入网者需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不提供堂食服务的需自行设置专属标识,实施明厨亮灶的需保证设备正常运转、监控覆盖关键加工环节。

配送环节的食品安全管控被首次细化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自行配送的,需对配送人员开展食品安全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不少于二年;委托配送的,需审核受托方保障能力并监督其落实贮存、配送要求。受托方同样需履行配送人员培训管理义务,配送人员需保持个人卫生、定期清洗消毒配送容器,新规还倡导入配送人员参与社会监督,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举报。

在法律责任方面,新规构建了分层分类的处罚体系,对平台未按规定配备管理人员、未落实资质审查、未展示明厨亮灶标识等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入网者使用虚假资质入网的,最高可处 20 万元罚款,对未按规定配备管理人员、违规委托加工、包装不符合要求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尤为重要的是,新规确立 **“处罚到人”** 原则,对故意违法、性质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对单位处罚外,还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处以其上一年度收入 1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大幅提高违法成本。

此外,新规明确平台违法行为的管辖规则,强化跨区域监管协作,要求平台和入网者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案件调查,提供相关电子数据和技术监测记录,推动形成监管合力,切实保障网络餐饮消费安全。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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