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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新规解读 | 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要求明确

2026-02-26 14:298000

2026年2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联合发布了实行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制度的《重点液态食品目录》。同时,以上三部门联同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关于印发《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联单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结合《食品安全法》的最新修改决定,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要求进一步明确。食品伙伴网梳理了规定的主要内容,供企业参考。

一、明确监管范围: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要“持证”

涵盖植物油(食用植物油、调和油等)、调味品(食醋、调味料酒)、酒类(白酒、葡萄酒、食用酒精等)、食糖(全蔗糖糖浆等)、淀粉糖(果葡糖浆等)在内的5大类14种重点液态食品的散装运输需办理《准运证》。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自有容器运输自己生产或经营的食品,无需办理。

二、承运方准运证的办理

1. 申请条件:申请人需具备专用且在显著位置喷涂“食品专用”或者按照具体食品品种喷涂“××专用”标识清晰的运输容器;熟悉运输要求和操作规范的作业人员;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

2.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书、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容器清单及相关证明等。

3. 证书核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有效期5年的《准运证》,并为每个符合条件的运输容器配发到期日一致的《运输容器证明》。

4. 后续管理:《准运证》信息变更、新增容器、到期延续等情形,均需按规定向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三、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的义务

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在运输全链条中共同承担责任,各自履行相应的义务,确保重点液体食品的安全。

1. 委托运输的发货方、收货方义务:必须委托有《准运证》的承运方,对承运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订立委托运输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对未取得运输容器证明的运输容器及时通知和报告。

2. 发货方义务:制定《出库交付查验制度》并在出库时履行查验责任,核对准运证、容器证明、专用标识、前一载运输食品信息、铅封等,填写并留存运输联单。

3. 承运方义务:必须持有效《准运证》和《运输容器证明》运输,确保容器专用且清洁,严格执行运输过程控制,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配合发货和收货方的查验,填写并留存运输联单。

4. 收货方义务:在卸载入库时,必须履行查验责任,核对相关证件和铅封完整性,填写并留存运输联单。

四、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联单

运输全过程需填写并留存《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联单》,规定了运输联单的标准样式,要求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按实际填写,并留档2年,需确保联单记录完整、准确、可追溯。

小结

新规进一步明确并细化了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的要求,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作为责任主体,均应该按要求开展工作。食品伙伴网提醒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相关企业按照新规要求执行,保障食品安全。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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