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 124 号),该规定将于2026年5月20日起施行,聚焦网络食品销售业态的监管痛点与难点,分别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销售者制定差异化、精细化的食品安全管理要求,明确选品、公示、贮存、配送等全环节规范,同时强化风险防控和法律追责,推动网络食品销售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新规明确适用范围包括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各类网络渠道销售食品的入网食品销售者,确立 **“风险预防、严守底线、贯通监管、协同治理”** 的监管原则,明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筹全国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监管工作,省级监管部门可根据经营规模和风险状况确定辖区内各级监管权限。
针对平台提供者,新规重点强化其审查、管控和服务责任。平台需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网络销售管理实际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主要负责人对平台食品安全全面负责,在作出食品安全重大决策前需充分听取管理人员意见;平台需建立常态化培训考核机制,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和知识培训。若平台设立或委托实际运营机构开展食品安全管理,需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运营机构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报告,制定运营管理规范并督促落实,且不免除平台自身的主体责任。
在入网者管理方面,平台需履行严格的审查登记义务,对入网食品销售者开展实名登记,登记信息涵盖经营资质、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等关键内容,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通过技术识别、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实质性审查,严防虚假资质、备案信息入网,相关登记审查记录保存不少于二年。新规首次对平台食品选品推介行为作出专门规范,要求平台建立严格的选品制度,查验供货者经营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保存相关凭证,严禁推介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若发现推介食品存在风险隐患,需立即停止推介并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事故潜在风险的还需向监管部门报告。
平台的风险防控职责被进一步细化,需结合入网者数量、食品类别、风险状况等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重点管控经营资质有效性、信息公示真实性、食品销售合规性等事项,通过技术监测、实时巡查等方式开展风险识别,对发现的隐患即时向入网者推送提示,要求其及时整改。同时,平台需落实 **“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 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员每日排查风险、总监定期汇总分析、主要负责人每月组织调度会议并形成纪要,实现风险闭环管理。针对违法经营行为,平台需及时制止并报告监管部门,同时采取搜索降权、删除链接、关闭店铺、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若发现入网者资质被撤销、注销的,需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此外,平台需保存网络食品销售订单信息不少于三年,在入网者主页面或食品销售页面设置投诉举报链接,及时处理消费者诉求,并鼓励平台之间共享违法信息,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对入网食品销售者,新规明确其经营合规的核心要求。入网者需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按照经营项目范围开展销售活动,不得使用虚假或他人的资质、备案信息入网,不得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信息公示方面,入网者需在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资质、备案信息等,在食品销售页面展示预包装食品标签、散装食品生产经营信息等,公示内容需真实、准确、及时更新,食品标签信息除动态内容外需与实际销售食品保持一致;同时,入网者展示的食品产地、成分、功能等信息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针对特殊食品管控,新规要求入网者销售有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食品时,需采取相应贮存、运输、配送措施,保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委托开展贮存、配送业务的,需审核受托方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并监督其落实相关要求。入网食品销售企业还需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将网络食品销售相关法规和知识纳入培训考核,制定自身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重点管控进货查验、信息公示、过程控制、投诉处置等事项,落实 “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 机制。若入网者发现食品存在风险隐患,需立即采取暂停销售、断开链接等措施,发现平台推介食品存在隐患的,需及时告知平台。
在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方面,新规要求县级以上监管部门将责任落实、风险防控、问题整改等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将网络食品销售纳入抽检年度计划,依法开展网络违法行为监测。明确平台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或违法行为发生地省级监管部门管辖,强化跨区域监管协作,要求平台和入网者配合监管部门调取电子数据、技术监测记录等资料。
法律追责方面,新规设置梯度罚款标准,对平台未按规定配备管理人员、未落实选品制度、未履行风险管控职责等行为,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选品违规造成危害后果的最高处 20 万元罚款;对入网者使用虚假资质入网的,最高处 20 万元罚款,对未按规定公示信息、虚假宣传、违规贮存配送等行为,依法予以罚款处罚。同时,新规确立 **“处罚到人”** 原则,对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存在故意违法、性质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的,除对单位处罚外,对相关责任人处以其上一年度收入 1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以严厉罚则倒逼主体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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