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企业同仁咨询食品伙伴网,97号令要求“大中型”企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什么样规模的企业属于“大中型”企业呢?
划分依据
2022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开的《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中企业规模划分标准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执行。60号令正式发布后,删除了该条款。但市场监管总局编著的《〈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释义》中,又有明确,企业规模划分原则上按照国家统计部门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执行,现行有效规定是《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

划分标准
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以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食品生产企业、食品销售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分别属于附表中的“工业”企业、“零售业”企业、“餐饮业”企业。同时,按照附表下方说明,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也就是说,“大中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的下限。

故原则上,
从业人员在300人(含300人)以上,且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从业人员在50人(含50人)以上,且营业收入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食品销售企业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从业人员在100人(含100人)以上,且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餐饮服务企业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其他规定
另外,依据《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下列集中用餐单位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一)每餐次平均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幼儿园食堂、承包经营企业;
(二)每餐次平均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
(三)每餐次平均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养老机构食堂、承包经营企业;
(四)每餐次平均用餐人数1000人以上的其他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
(五)每餐次平均供餐人数1000人以上的供餐单位。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餐饮服务连锁企业、直播电商经营者、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是否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执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企业性质以及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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