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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畜禽屠宰“严检疫强规范 保安全”行动方案》的通知 (川农函〔2026〕124号)

2026-04-03 09:442560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现将《四川省畜禽屠宰“严检疫 强规范 保安全”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3月30日

四川省畜禽屠宰“严检疫 强规范 保安全”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畜禽屠宰行业管理,推进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现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畜禽屠宰“严检疫 强规范 保安全”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集中整治与宣传教育相结合、日常监管与规范指导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强化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严厉查处畜禽屠宰检验检疫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注药、屠宰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有力整治不遵守国家管理规定等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行为。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开展畜禽屠宰检疫。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屠宰检疫监管职责,压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屠宰企业严格落实畜禽入场查验、待宰静养等制度,严禁无检疫证明、未佩戴牲畜耳标、不符合调运规定的畜禽入场。驻场官方兽医要全面落实屠宰检疫制度,严格查验入场畜禽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严格按照畜禽屠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按要求在“四川智慧动监”平台上传现场检疫照片,做好产地检疫证明查验、屠宰检疫等记录。经检疫合格的畜禽产品,规范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印章、加施检疫标志;对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监督屠宰企业做好无害化处理,有效保障出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二)深入实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2026年是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生猪屠宰GMP”)全面实施的第一年。各地要持续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的检查指导,重点针对屠宰过程管理、检验检疫、文件记录等薄弱环节,防止出现落实不到位甚至倒退现象,确保生猪屠宰GMP“真符合、真实施”。生猪屠宰企业在生产车间部分功能间、检验室进行改造或主要设备发生变化时,应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变更情况报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收到变更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改造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全面开展缺陷项目整改情况“回头看”,认真核查GMP首次检查指出的缺陷项目整改落实情况,防止生猪屠宰企业虚假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等情况发生。要对照企业前期整改材料逐项检查,监督企业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及时填报《生猪屠宰企业缺陷项目整改情况“回头看”检查表》(附件1),确保严格执行生猪屠宰GMP。对未整改到位的企业,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切实加强牛羊禽屠宰监管。各地要加快推进牛羊禽集中屠宰,支持、引导牛羊禽屠宰厂(场)升级改造,大力推进标准化、规范化、智能化和品牌化建设。督促指导牛羊禽屠宰企业建立健全屠宰生产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肉品品质检验工作,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严格按照检验规程设置检验岗位,依照肉品品质检验规程开展检验工作。经品质检验合格的,应当出具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随产品同行。监督牛羊禽屠宰企业做好畜禽及畜禽产品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严格执行病死畜禽、检疫检验不合格及不可食用产品无害化处理要求。

(四)加快做好资质审核清理。各地要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四川省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办法》等要求合理设置、严格审核生猪屠宰企业资质,对未通过生猪屠宰GMP首次检查且不符合设置为小型屠宰场点的,依法有序做好清理退出工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的条件,按照《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 51225)、《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 51219)等国家标准指导建设牛羊禽屠宰企业,符合要求的及时报请纳入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备案管理,并与“四川智慧动监”关联。对不具备《畜牧法》规定条件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等证照不全或信息不一致,排污许可证到期未及时换发以及未纳入《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备案管理的牛羊禽屠宰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依法责令关闭。

(五)全面抓好行业安全监管。各地要认真开展全省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及时掌握本辖区屠宰环节肉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状况,加强监测结果运用,加强对高风险环节和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要严格落实农业农村部公告第821号,督促辖区内生猪屠宰企业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确保公共卫生安全。要切实做好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紧盯有限空间、液氨使用等高风险环节,压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屠宰生产安全。

三、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实施时间为2026年4月至10月,分4个阶段。

(一)部署阶段(4月上旬)。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辖区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并做好宣传动员等具体工作。

(二)自查阶段(4月—5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宣传告知工作,将有关要求及时传达至本辖区的畜禽屠宰企业,督促其对标工作任务开展自查自纠。

(三)检查阶段(6月—9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标工作任务逐项进行集中排查,发现违法违规情形,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处理。

(四)总结阶段(10月)。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改进监管措施,不断提升畜禽屠宰行业管理水平。我厅将组织开展交叉互查和抽查工作,督促监管措施落实到位,巩固行动成果。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工作部署,明确目标压实责任,加强督促指导,统筹畜牧兽医、农业综合执法力量,协调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狠抓措施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规范开展检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相关规定要求,以及国务院、我省《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坚持“双随机、一公开”制度,紧密结合屠宰环节风险监测抽样、农资打假、畜牧兽医领域安全生产检查、群众投诉举报核查等工作,合理安排检查频次。不对基层定指标,不搞排名通报,涉企检查时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不影响企业合法经营秩序。

(三)强化指导服务。省厅将督促生猪屠宰行业质量管理专家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的技术指导,帮助解决各地在行动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各地农业农村部门也可根据辖区实际,成立专家服务团,开展技术帮扶指导服务。

(四)做好信息报送。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工作调度和总结,及时报送工作进展、经验做法、典型案件、存在问题等情况,11月15日前报送行动总结及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送至畜牧兽医局,邮箱1358264159@qq.com。

联系人及电话:畜牧兽医局 官艳丽  028 85536353

附件:   1.生猪屠宰企业缺陷项目整改情况“回头看”检查表

   2.畜禽屠宰“严检疫 强规范 保安全”行动开展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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