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38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9号〕涉及辽宁省5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好又多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辽宁省大连福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板栗饼(油炸类糕点),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道义分公司销售的、标称上海寿全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江苏省苏州市昆山臻乐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用玉米淀粉,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辽宁省高速公路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分公司销售的、标称辽宁佳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满口香(烘烤类食品(裹衣花生)),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风险防控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辽宁省大连福滨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生产、销售数量及库存情况,并督促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辽宁佳宇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生产、销售数量及库存情况,并督促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经营环节风险防控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好又多购物广场、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道义分公司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并督促2家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2家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鉴于2家当事人均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2家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二)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辽宁省高速公路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分公司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并督促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7日
日期:2025-07-05